根據《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單位、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要到民航主管部門等級國籍證書、適航證書等,取得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才可以進行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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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辦法》
一、民用無人機應當依法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礦業、建筑業的作業飛行和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檢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訓練、文化體育、旅游觀光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二、民用無人機活動及其空中交通管理應當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及民航局規章等。
三、組織實施民用無人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規定申請劃設和使用空域,接受飛行活動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務,保證飛行安全
四、由于無人機飛行過程中無執行任務機長,為了保證飛行安全,由無人機操控人員承擔規定的機長權利和責任,并應當在飛行計劃申請時明確無人機操控人員。
五、組織實施民用無人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具備監控或者掌握其無人機飛行動態的手段,同時在飛行活動過程中與相關管制單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系,及時通報情況,接受空中交通管制。發生無人機飛行活動不正常情況,并且可能影響飛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時,組織實施民用無人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刻向相關管制單位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六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發給國籍登記證書。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統一記載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民用航空器權利人應當就下列權利分別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權利登記: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權;
(二)通過購買行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權利;
(三)根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權利;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權。
第三十七條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應當持有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適航證書,方可飛行。
第七十四條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進行飛行活動,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