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每日防務》2004年11月10日報道] 美國商務部屬下工業與安全局新近宣布了新的條例,對那些具有雙重用途(軍用和民用)的無人機系統和導彈系統出口許可要求增大了難度。這里所說的難度是指出口項目的控制范圍擴大。比如新條例要求所有火箭系統、彈導導彈或具有300千米航程以上的無人機系統必須具有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口。舊條例涉及的范圍沒有這么廣。美國商務部人士認為,之所以擴大出口控制范圍主要考慮到某些國家會利用這些出口產品進行“繁殖”,這些國家是指D:4國家,包括中國、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
要求出口許可證的項目包括彈導導彈系統、航天運載火箭、探空火箭、巡航導彈、無人靶機和無人偵察機。(中國航空信息中心 張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