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2010年4月12日,我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貫徹〈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通知》(測辦〔2010〕24號),規定從事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須取得測繪資質,并明確了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資質專業標準。為維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保證無人飛行器航攝工作順利開展,我局近期將集中開展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資質審查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通知本行政區域內已從事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的單位及時申請測繪資質,并嚴格按照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資質專業標準予以受理審查。
二、2011年11月30日前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測繪資質管理的有關要求、標準、程序,做好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資質受理、審查、上報、發證工作,并將批準的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乙級資質單位名單報我局備案。
三、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資質標準要求甲、乙級分別有數名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飛行操控技術人員,鑒于培訓、考核工作需要一定周期,2011年11月30日前,對已從事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的單位,經審查除飛行操控技術人員外,其他條件均符合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資質標準的,可暫時頒發有效期為一年的《測繪資質證書》。一年內督促其按標準派人員參加飛行操控技術人員培訓,考核達到要求的,重新核發《測繪資質證書》。
四、2012年1月1日起,對未申請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資質但仍從事無人飛行器航空攝影的單位,將依法予以查處。
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資質審查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法規與行業管理司聯系。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法規與行業管理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具體無人機測繪資質申請要求見如下:
關于進一步貫徹執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通知 測辦[2010]24號 第六部分
六、確定無人飛行器測繪航空攝影資質考核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