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人士說,越來越多的州制定反對無人機措施以及缺乏航空飛行安全規則是無人機商用推進受阻的重要原因。
2012年2月所制定的 聯邦航空管理局現代化和改革法案 規定聯邦航空局可為商用無人機發放許可,目前為止有43個州提出了限制無人機使用的要求。有13個州頒布了反無人機的限制法律,另有11個州限制使用某類型的無人機。
大多數人反對使用無人機是因為無人機侵犯隱私及公民權利,而聯邦航空局目前還沒有制定無人機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美國無人機商用的發展緩慢,落后于其它國家。國際無人機系統(AUVSI)協會無人機分行會員、一家無人機貿易集團總法律顧問Ben Gielow指出,自商用無人機法律生效以來,只有兩家公司獲得批準。在歐洲,小型無人機被用于各種用途:土地管理、作物監測、交通管理、房地產銷售和新聞報道等等。甚至連非常注重隱私的國家—德國的無人機商用發展規模日漸擴大。
也許很多無人機反對者還不是真正了解商用無人機,他們對無人機的了解還停留在軍事無人機階段,所以有必要普及推廣無人機商用的作用及相關內容。無人機商用是大勢所趨,我們不能一直陷入商用無人機被夸大的隱私及安全隱患而不去發展無人機的商用。當然,對于以后空中繁忙的交通來說,制定空中完善的飛行安全規則很有必要。(編譯:迎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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