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 關于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相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決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對部分無人駕駛航空 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實施出口管制(相關技術指標見附件1),商務部、海關總署2015年第21號公告公布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的 “九、計算機”部分不再執行。
出口本公告所列物項,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相關許可程序見附件2)。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 關于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507/201507010675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