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出口許可程序】
一、從事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的經營者,需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附件1所列物項出口。有關登記事項參照《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5號)執行。
二、從事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的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三)相關物項的技術說明;
(四)最終用戶證明和最終用途證明;
(五)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報國務院批準的,不受本條規定時限的限制。
四、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的程序、特殊情況的處理、文件資料保存的年限等,參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時,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