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A的無人機監管框架
EASA對無人機監管的政策將是基于性能和風險的,該政策是緊密圍繞無人機運營形式展開的。EASA引入了三個類別,這三類在EASA公布的《無人機運營規則》中提出:
(1)開放類(低風險):開放類是風險非常低的無人機運營類型,因此無需航空監管部門的參與,即使是商業運行的無人機也不需要航空監管部門管理。對于此類運行的無人機來說,無需適航審定,也沒有針對運營商和飛行員的資質要求。該類無人機的安全性是通過運行限制、行業標準的貫徹、對某些功能的要求以及運行規則等途徑來保證的。該類別可由警方監管。
(2)特許運營類(中等風險):特許運營類的無人機運營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需要通過額外的限制或通過對設備和人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來控制風險。該類型由成員國民航當局(NAA)授權,可以存在一個機構來協助經營者來進行風險評估。
(3)審定類(高風險):如果無人機運營的風險上升到類似于正常載人航空器運營的風險水平,將被歸類在審定類。這些運營活動中涉及的無人機與當前的有人機適航審定政策是基本一致的,需要取得多個批準。該類別的要求與載人飛機適航管理相同。由NAA和EASA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