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三種類型,該A-NPA包含了:
· EASA的無人機監管政策框架;
· “特許運營”類無人機中等風險運營的監管規章提案;
· 在無人機運營監管規章方面,各個成員國在歐盟(EU)法規
· 臺前可以參考的最佳實踐。
· 基于運營風險的監管思路
EASA這種監管框架是基于無人機的運營風險的。除了基于風險管理之外,另一種選擇將是采用與目前載人飛行器相類似的,基于適航取證的監管方法。由于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沒有人在無人機上的,因此無人機發生事故的后果基本上是取決于運營環境的。例如,在南極發生無人機失控僅導致無人機的損失,而如果發生在大城市或機場,無人機的失控可能產生嚴重的后果。因此,這種基于運營風險的監管框架似乎更適合于無人機安全的管理。
此外,對于風險來說,下面的安全風險,在未來的無人機監管政策中必須加以解決:
-與有人駕駛飛機的空中相撞;
-對人員的傷害;
-對財產的傷害,特別是關鍵的,敏感的基礎設施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