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民用無人機的生產和應用在國內外蓬勃發展,特別是低空、慢速、微輕小型無人機數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無人機的絕大多數。為規范此類無人機的運行管理,促進無人機健康、有序發展,民航局出臺此咨詢通告。
《運行規定》全文共18個章節,明確了民用無人機的定義和分類,引入了無人機云的數據化管理,并分別在無人機駕駛員的操作資質、無人機的飛行空域等方面提出了運行管理要求。
根據《運行規定》,空機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飛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無人機,起飛全重不超過5700千克、距受藥面高度不超過15米的植保類無人機,充氣體積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無人飛艇,使用了自動駕駛儀、指令與控制數據鏈路或自主飛行設備的航空模型全部納入民航監管范圍。
《運行規定》將民用無人機劃分為七類:空機重量和起飛全重小于1.5千克的為Ⅰ類無人機;空機重量介于1.5 ~4千克之間、起飛全重介于1.5 ~7千克之間的為Ⅱ類無人機;空機重量介于4 ~15千克之間、起飛全重介于7~25千克之間為Ⅲ類無人機;空機重量介于15 ~116千克之間、起飛全重介于25 ~150千克之間的為Ⅳ類無人機;植保類無人機為Ⅴ類無人機;無人飛艇為Ⅵ類無人機;可100米之外超視距運行的Ⅰ、Ⅱ類無人機為Ⅶ類無人機。其中,Ⅰ類無人機只需使用人確保安全,可不受《運行規定》管理。
《運行規定》明確,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必須具備相應民用無人機等級的駕駛執照,不得酒駕,不得在受到任何藥物影響及其工作能力對飛行安全造成影響的情況下駕駛無人機。民用無人機機長對無人機的運行直接負責,應做好飛行前準備工作,避免無人機運行時進入限制區域,并具有最終決定權。
《運行規定》強調,無論在視距內運行,還是在視距外運行,各類民用無人機必須將航路優先權讓與其它民用航空器,不能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財產安全。
為避免民用無人機誤闖誤入、對民用無人機進行數據化管理,《運行規定》要求,Ⅲ、Ⅳ、Ⅵ和Ⅶ類無人機及在重點地區和機場凈空區以下運行Ⅱ類和Ⅴ類無人機應安裝并使用電子圍欄、接入無人機云,定時反饋行為信息給無人機云。其中,Ⅲ、Ⅳ、Ⅵ和Ⅶ類的民用無人機在人口稠密區和非人口稠密區報告頻率分別為最少每秒一次、最少每30秒一次;對于重點地區和機場凈空區以下使用的Ⅱ類和Ⅴ類的民用無人機,報告頻率為最少每分鐘一次。同時,無人機云提供商必須每6個月向民航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無人機發展與安全情況報告。
此外,《運行規定》還專門對植保無人機和無人飛艇提出了運行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運行規定》明確要求,今年12月31日前,Ⅲ、Ⅳ、Ⅴ、Ⅵ和Ⅶ類無人機以及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運行的Ⅱ類無人機需符合《運行規定》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適用無人機均需符合《運行規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