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無人機駕駛員合格證的進一步解讀
目前市場上較為流行的是由AOPA頒發的《民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合格證》,AOPA頒發此合格證的依據正是前文所述的《管理暫行規定》與《無人機運行規定》,而這兩款文件均屬于“咨詢通告”。“咨詢通告”在民航的法律體系中是中國民用航空局各職能部門下發的對民用航空規章條文所作的具體闡述,然而現行的民用航空規章中并沒有與消費級無人機相關的條文。因此,以上兩款咨詢通告本身缺乏“立足點”,法律效力存疑。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咨詢通告是咨詢解答性質的文件,并不具備法律強制效力。
此外,國家民航局也從未對AOPA頒發的《民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合格證》是否能作為職業資格證及是否被其他官方機構認可給予任何明確回答;同時,證件的頒發機構顯示為:中國AOPA授權簽發,也并非由民航局直接頒發??梢姡珹OPA所頒發的合格證是否被官方認可尚未可知,與其他培訓機構所頒發的同類證件也看不出多大的實質區別,其合理性與權威性還有待商榷。在無人機法規不健全、詳細條款未出臺的情況之下,關于無人機駕駛員的培訓、考核、認證等等領域問題,任何的定論都是言之尚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