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淺析“黑飛”
在解讀了國內的相關法規之后,發現是否“黑飛”的核心并不在于是否持有駕駛員合格證,而是能否合法獲準使用空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飛行管制,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統一組織實施,各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第三十五條規定:“所有飛行都必須預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十二條則規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批準權限,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因此,經過飛行管制部門批準的飛行才是合法飛行的前提。媒體報道中大量講述的“考取駕照,告別黑飛”純屬斷章取義、片面解讀,對社會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誤導。
綜上所述,無人機駕駛員合格證的適用范圍、法律效力都存在很大的探討空間;對于主流消費級無人機,無需駕駛員合格證;植保無人機的工作中也僅要求有一名持有合格證的作業人員進行管理。此前,媒體大量宣傳“無人機黑飛”的情況并不屬實,駕駛員合格證也并非告別“黑飛”的法寶。無人機駕駛員對現行法規的全面理解執行,對設備及操作技術的正確運用,才是一次安全飛行更好的保障;同時,社會的正確認識,行業與監管部門的密切合作,才是推進這個新興產業健康發展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