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飛機
5月4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以改革創新擴大有效內需。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未來通用航空業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建成500個以上通用機場;通用航空器達到5000架以上;通用航空業經濟規模超過1萬億元……如何實現這些目標,國務院客戶端帶你梳理—— |
在偏遠地區、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區以及年旅客吞吐量1000萬人次以上的樞紐運輸機場周邊建設通用機場。在自然災害多發等地區以及大型城市等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擁堵嚴重地區建設通用機場,滿足搶險救災、醫療救護、反恐處突與公共管理等需要。在航空制造等重點產業集聚區以及農產品主產區、重點國有林區等地區建設通用機場,服務于工農林等通用航空活動。在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重要體育產業基地等地區建設通用機場,促進空中游覽、航空體育、飛行培訓等發展。綜合考慮人口、土地、空域資源、交通運輸、產業基礎等條件,立足市場需求和發展實際,因地制宜推進通用機場建設。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轄區內通用機場布局規劃,征得民航地區管理局、戰區空軍(空域管理部門)同意,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民航局和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空軍。新建通用機場項目執行現行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批準的規劃審批(核準)。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商有關方面研究建立通用機場升級轉換為運輸機場的機制。加強區域協作,推進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和重點城市群的綜合型通用機場建設,保障通用航空運營服務,打造區域通用航空網絡重要節點。發揮通用航空“小機型、小航線、小航程”的特點,適應偏遠地區、地面交通不便地區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積極發展短途運輸,提供多樣化機型服務,實現常態化運輸。鼓勵和加強通用航空在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領域的應用,完善航空應急救援體系,提升快速反應能力。擴大通用航空農林作業面積。促進通用航空與旅游業結合,在適宜地區開展空中游覽活動。積極發展個人使用、企業自用等非經營性通用航空,鼓勵開展航空體育與體驗飛行。支持通用航空俱樂部、通用航空愛好者協會等社會團體發展,擴大通用航空愛好者和消費者群體。及時總結推廣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試點經驗,實現真高3000米以下監視空域和報告空域無縫銜接,劃設低空目視飛行航線,方便通用航空器快捷機動飛行。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空域分類標準,在國(邊)境地帶、空中禁區、全國重點防控目標區和重點防空目標等重要地區劃設管制空域。完善基礎性航空情報資料體系,制定并發布目視飛行航空圖,實時發布監視空域和報告空域的飛行動態、天氣條件情況。簡化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飛行計劃申請和審批(備案)程序,原則上通用航空用戶僅向一個空管單位申請或報備飛行計劃;涉及管制空域的飛行活動,須申請飛行計劃和空中交通管制許可,長期飛行計劃只作一次性申請;僅涉及監視空域和報告空域的飛行計劃,報備后即可實施。飛行管制分區內的飛行計劃申請,應在起飛前4小時提出,審批單位需在起飛前2小時批復;超出飛行管制分區在飛行管制區內的,應在起飛前8小時提出,審批單位需在起飛前6小時批復;跨飛行管制區的,應在起飛前1天15時前提出,審批單位需在起飛前1天18時前批復。監視空域飛行計劃,航空用戶應在起飛前2小時向飛行計劃受理單位報備,飛行計劃受理單位需在起飛前1小時向空管部門報備;報告空域飛行計劃,航空用戶應在起飛前1小時向飛行計劃受理單位報備。對執行應急救援、搶險救災、醫療救護與反恐處突等緊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務的飛行計劃,應隨報隨批。支持大型水陸兩棲飛機、新能源飛機、輕型公務機、民用直升機、多用途固定翼飛機、專業級無人機以及配套發動機、機載系統等研制應用。推廣應用北斗導航、廣播式自動監視等新技術,研發適用我國低空空域通信、導航、監視、氣象與空中交通服務需求的核心裝備,開展重大適航審定實驗室等建設。優先在空域、土地等條件具備的地方,建設50個綜合或專業示范區,促進通用航空業集聚發展。培育和打造具備國際先進水平的通用航空制造龍頭企業,逐步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骨干企業。積極對接和吸納國際通用航空業優質資源,加強通用航空制造、運營管理、飛行培訓等領域的合作,引進、消化和吸收先進技術,提升我國通用航空產品設計和制造水平。按照現有職責分工,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制造項目核準,其他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核準。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完善通用航空器生產制造行業標準,制定民用無人機生產標準規范。民航局負責完善通用航空器、零部件的適航標準和審定程序。建立跨部門、跨領域的通用航空聯合監管機制,形成全過程、可追溯的安全監管體系,由國家空管委辦公室、民航局牽頭,按照“地面管控為主、空中處置為輔”的原則,分類分級、各司其責,實施通用航空器運行安全監管。充分發揮企業的市場主體作用,減少行政干預,簡化進口航空器購置審批(備案)手續。
來源 |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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