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國
FAA的標準14CFR61,63,65,67是為了保證機組人員和維修人員的能力合格。在適航證方面,這些標準并不針對同等級的軍事人員。美國國防部和FAA簽署了備忘協議。國防部同意無人機操控人員的訓練將滿足或超過FAA批準軍航飛行員可以與同等的民航駕駛員一樣在“NAS(國家空域系統)”中飛行的標準。即,所有無人機系統的操控人員都要具有一定的知識才能在NAS中工作。為了保證安全,對CATⅢ類無人機系統的操控人員的訓練內容必須包括(但不局限于):
·Regulations(法規、標準、條例)。
·Airspaceclearancesandrestrictions(飛行許可與限制)。
·Aircraftflightrules(飛行規則)。
·Airtrafficcommunications(空中交通通信)。
·Aircraftsequencing-andprioritization(航空器排序和優先級)。
·Takeoffandlandingproceduresforcombinedmannedandunmanndeoperations(有人/無人聯合運行時的起飛/發射、著陸/回收程序)。
·Go-aroundandabortprocedures(復飛、中斷飛行的程序)。
·Flightplanningandfilingincludingin-flighfiling(飛行計劃和申報,包括飛行中飛行計劃申報)。
·Flightandcommunicationproceduresforlostlink(在失去數據鏈下的飛行和通信程序)。
·Weatherreportingandavoidance(氣象報告-規避)。
·Groundoperationsforcombiedmannedoperations(有人機與無人機在一起的地面運行)。
·Flightspeedandaltituderestriction(飛行速度與高度限制)。
·Whenapplication,weaponcarriageprocedures,includinghungordinanceflightrestrictions(所需的武器攜帶程序,包括武器懸掛條例飛行限制)國防部獨立決定訓練的要求及軍事飛行等級,FAA不參與管理。
2、歐洲
(1)對無人機系統有關人員的總體要求。
·無人機系統機組成員和技術人員應有執照。
·基本知識的要求與相應的有人駕駛航空器的人員一樣。
·無人機系統“飛行”機組的人員應有體檢合格證。
·要求進行理論培訓、考核/檢查,執照和等級的申請與審批。
·要求進行基礎培訓、型別系統培訓、定期培訓,上述經歷及其檢查,并根據相應的理論和實踐培訓的考核確定執照的頒發。
·其他需要進一步考慮的內容。
(2)具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還有下列具有無人機特色的有關內容:
·與JAR-FCL,FAR對應的UAS操作人員的理論和實踐水平、培訓內容;
·UAS操作人員、技術人員執照與有人駕駛航空器不同的地方;
·應用于有人駕駛航空器人員的理論要求,對于不適用于無人機系統的內容加以明確;
·在現有法規的框架下,研究UAS的操作人員的培訓,內容包括合格審定、執照管理、理論要求、實踐/技術要求、等級、程序;
·先完成基本培訓/合格審定,然后進行型別培訓/合格審定;
·最低飛行經歷要求、定期檢查要求;
·具有有人駕駛航空器執照的人員增加UAS執照、等級的申請、管理程序;
·UAS的執照體系:從人員合格審定的角度,對應UAS的分類,采取相應的執照等級系統;
·分析現有航空人員執照、合格證、等級、培訓、考核、合格審定、管理程序等,哪些不適用于UAS,哪些未考慮到UAS的特色?
·需進一步討論的問題,UAS的機組資源管理。
(3)、相關知識。
·航空知識;
·有關無人機的關鍵飛行系統的知識;
·有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的資格;
·通信程序;
·無人機飛行訓練等級;
·有關無人機的飛行水平和時間;
·氣象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