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民用航空法》并不涵蓋無人機駕駛員,該法所規定的“航空人員應當接受專門訓練,經考核合格,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執照,方可擔任其執照載明的工作”,對無人機駕駛員的適用,也必須得到重新審視和論證。(此處應有贊!)

然而現如今,隨著無人機的快速發展,無人機的功能和價值應引起法律層面的重視,特別是無人機有可能作為“恐怖主義”的利器,威脅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因此,針對無人機駕駛員的駕駛資格進行重新立法或修訂法律,實現嚴控非法操縱,保障正常使用,應當引起廣泛的重視,甚至作為立法領域的當務之急。
(1690字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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