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誕生之初的飛行嘗試到如今的蓬勃發展,無人機已跨過近百年時間。她經歷了很多技術上的突破和應用領域的拓展。但是相關的政策法規卻沒能跟上無人機技術發展的步伐。各國針對無人機的政策法規大多是在近幾年才制定的,而有些國家至今仍沒有一個能夠明確規范無人機適航性和商業運營的細則。在國際無人機系統協會(Association for Unmanned Vehicle Systems International,簡稱AUVSI)的不斷呼吁下,具有廣泛約束力和高度專業性的無人機適航及商業運營標準或許能夠最近浮出水面。而現在,英國、美國、中國、日本等國對民用無人機的飛行及其商業運營有著不同的規定。小火箭只好根據幾個已經出臺相關政策的國家的情況來進行分析,以便和大家一起探討無人機適航性法規的現狀與未來了。
美國篇
1916年9月12日,世界上第一架由無線電操縱的無人駕駛飛機在美國試飛成功。率先掌握了無人機技術的美國人立刻就發現了無人機的軍事價值。靶機、偵察機、誘餌機、干擾機、炮兵校射機、戰場通信中繼機等名目繁多的軍用無人機得到了迅速發展。無人機在美國軍用飛行器中所占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十年前,美軍飛行器中約有5%是無人機,而如今這個數值增長到了40%。但擁有全球70%無人機的美國把發展重點集中在軍用領域而在民用市場上卻落后于以色列、歐盟等很多國家和地區。這個現象與其民用無人機的政策不無關系。
早在上世紀80年代,美國軍方就首先提出了軍用飛機適航性的概念。2008年,《軍用航空器適航審查準則修訂版MIL-HDBK-516B》發布,標志著美國軍用飛機通用適航性規范已經成型。有關民用無人機的適航審定規范,也于同年在《無人機系統適航審定FAA order 8130.34》中得到了規定。可見,美國在民用無人機的技術標準方面還是較為完備的。但是,這些標準與民用無人機能否暢快地在天空飛翔以及能否進行商業飛行活動之間還隔著層層障礙。
美國國防部的分析報告顯示:無人機系統的失效概率是F-16戰斗機的50倍,是一般通用航空器的100倍。因此在無人機的安全性得到進一步提升之前,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簡稱FAA)對無人機的廣泛應用仍持保守態度。
另外,出于歷史原因,美國各州對公民隱私和個人財產有相當嚴格的保護法令。這些用來防止侵犯隱私和阻止非法入侵的法律在無人機出現之前的100多年前就已頒布。隨著無人機的出現,美國有些州的法律進行了相關調整,對這個新事物做出了適應。美國亞利桑那州就有這樣的規定:一旦外來無人機飛到了私有財產上空,且其飛行高度與眼睛齊平的話,就被認定為非法入侵。愛達荷州則有法律規定:州內所有農場牧場和農業相關企業未經土地所有者的允許都不得用無人機對其農產品進行監控。伊利諾伊州則分別頒布了約束執法部門和民間愛好者的兩部法案來限制無人機的使用。而逐漸被揭示的政府監控計劃和無處不在的商用高清街景拍攝項目讓一些美國人對無人機這種高效的監控拍攝飛行器表現出了強烈的抵觸情緒。這種情緒催生出了更多法案。截止到2014年,美國聯邦政府和43個州政府已頒布了100多項法案來限制無人機的商業應用,這使得擁有強大技術儲備的美國在無人機商業航拍和農業監測方面的應用反而不如一些科研實力不太強大的國家。
FAA在2007年才首次允許一架民用無人機在公用的通航機場內使用。而獲得這份具有試驗意義的適航證的“陰影”200B民用無人機是由美軍RQ-7B戰術無人機改造而來。實際上,FAA當時仍未對廣大的民用無人機市場真正敞開懷抱。
▲2007年,“陰影”200B成為第一個獲得FAA民用無人機適航證的機型。該機實際上是美軍RQ-7B戰術無人機的民用版本。
不過,非商業目的的類似航模飛行的無人機活動在美國還是被允許的。只要無人機的質量在25kg以下、飛行高度在400英尺(約121.9m)以下,并且始終保持在視線范圍里,同時遠離機場,而且不進行涉嫌侵犯他人隱私的活動,美國的無人機愛好者們還是能夠享受放飛無人機的樂趣的。但是,在體育場周圍放飛無人機可不是個好主意。2014年10月,FAA出臺了一項新規定,要求在比賽開始前1小時到比賽結束后1小時這段時間內,體育場周圍3英里(約4.83km)范圍內不得出現無人機(到場人數超過3萬人的賽車場也適用該規定)。違反這一規定的無人機操縱員將面臨為期一年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