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縱橫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的CW-20油電混合動力垂直起降固定翼無人機
我國把民用無人機納入通用航空器的范疇來管轄。民用無人機的使用要依據《通用航空飛行管理條例》來進行。
該條例第九條規定:“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應當在擬使用臨時飛行空域7個工作日前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負責批準該臨時飛行空域的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使用臨時飛行空域3個工作日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規定:“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5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21時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執行緊急救護、搶險救災、人工影響天氣或者其他緊急任務的,可以提出臨時飛行計劃申請。臨時飛行計劃申請最遲應當在擬飛行1小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起飛時刻15分鐘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這兩項規定分別從飛行空域和飛行計劃兩個方面闡明了民用飛機在飛行前要進行申請的要求。
2013年,《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出臺。
該規定提到:“下列情況,無人機系統駕駛員自行負責,無須證照管理:
◎A.在室內運行的無人機;
◎B.在視距內運行的微型無人機;
◎C.在人煙稀少、空曠的非口稠密區進行試驗的無人機。”
規定中所說的“在視距內運行”的范圍具體指的是航空器處于駕駛員或觀測員目視視距內半徑500m,相對高度低于120m的區域。而“微型無人機”則是指空機質量小于等于7kg的無人機。而除此之外,其他類型的無人機的操縱員則必須持有相關執照,并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和身體條件等方面的檢查。
▲北京艾森博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植保無人機正在編隊飛行。艾森博是國內無人機農業植保領域的首家新三板掛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