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發布《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1 目的
近年來隨著技術進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也稱遠程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機)的生產和應用在國內外得到了蓬勃發展,其駕駛員(業界也稱操控員、操作手、飛手等,在本咨詢通告中統稱為駕駛員)數量也在快速增加。面對這樣的情況,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礙民用無人機多元發展的前提下,加強對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的規范管理,促進民用無人機產業的健康發展。
由于民用無人機在全球范圍內發展迅速,國際民航組織已經開始為無人機系統制定標準和建議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務程序(PANS)和指導材料。這些標準和建議措施預計將在未來幾年成熟,因此多個國家發布了管理規定。本咨詢通告針對目前出現的無人機系統的駕駛員實施指導性管理,并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隨時修訂,最終目的是按照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建立我國完善的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監管體系。
2 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用于民用無人機系統駕駛人員的資質管理。其涵蓋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無機載駕駛人員的無人機系統;
(2)有機載駕駛人員的航空器,但該航空器可同時由外部的無人機駕駛員實施完全飛行控制。
(3)適用無人機分類:

注1:實際運行中,Ⅰ、Ⅱ、Ⅲ、Ⅳ、Ⅺ類分類有交叉時,按照較高要求的一類分類。
注1:實際運行中,Ⅰ、Ⅱ、Ⅲ、Ⅳ、Ⅺ類分類有交叉時,按照較高要求的一類分類。
注2:對于串、并列運行或者編隊運行的無人機,按照總重量分類。
注3:地方政府(例如當地公安部門)對于Ⅰ、Ⅱ類無人機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規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體要求為準。
3 法規解釋
無論駕駛員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內部或外部,無人機系統和駕駛員必須符合民航法規在相應章節中的要求。由于無人機系統中沒有機載駕駛員,原有法規有關駕駛員部分章節已不能適用,本文件對進行說明。
4 定義
本咨詢通告使用的術語定義:
(1)無人機(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遠程操縱或自主飛行)的航空器。也稱遠程駕駛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無人機系統(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稱遠程駕駛航空器系統(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無人機、相關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與控制數據鏈路以及批準的型號設計規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組成的系統。
(3)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由運營人指派對無人機的運行負有必不可少職責并在飛行期間適時操縱無人機的人。
(4)無人機系統的機長,是指在系統運行時間內負責整個無人機系統運行和安全的駕駛員。
(5)無人機觀測員,由運營人指定的訓練有素的人員,通過目視觀測無人機,協助無人機駕駛員安全實施飛行,通常由運營人管理,無證照要求。
(6)運營人,是指從事或擬從事航空器運營的個人、組織或企業。
(7)控制站(也稱遙控站、地面站),無人機系統的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縱無人機的設備。
(8)指令與控制數據鏈路(C2:Commandand Control datalink),是指無人機和控制站之間為飛行管理之目的的數據鏈接。
(9)感知與避讓,是指看見、察覺或發現交通沖突或其他危險并采取適當行動的能力。
(10)無人機感知與避讓系統,是指無人機機載安裝的一種設備,用以確保無人機與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飛行間隔,相當于載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統。在融合空域中運行的Ⅺ、Ⅻ類無人機應安裝此種系統。
(11)視距內(VLOS:Visual Line of Sight)運行,無人機在駕駛員或觀測員與無人機保持直接目視視覺接觸的范圍內運行,且該范圍為目視視距內半徑不大于500米,人、機相對高度不大于120米。
(12)超視距(BVLOS:Beyond VLOS)運行,無人機在目視視距以外的運行。
(13)擴展視距(EVLOS:Extended VLOS)運行,無人機在目視視距以外運行,但駕駛員或者觀測員借助視覺延展裝置操作無人機,屬于超視距運行的一種。
(14)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駕駛航空器同時運行的空域。
(15)隔離空域,是指專門分配給無人機系統運行的空域,通過限制其它航空器的進入以規避碰撞風險。
(16)人口稠密區,是指城鎮、鄉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會場所等區域。
(17)空機重量,是指不包含載荷和燃料的無人機重量,該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電池等固體裝置。
(18)無人機云系統(簡稱無人機云),是指輕小民用無人機運行動態數據庫系統,用于向無人機用戶提供航行服務、氣象服務等,對民用無人機運行數據(包括運營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進行實時監測。接入系統的無人機應即時上傳飛行數據,無人機云系統對侵入電子圍欄的無人機具有報警功能。
5 管理機構
無人機系統分類較多,所適用空域遠比有人駕駛航空器廣闊,因此有必要對無人機系統駕駛員實施分類管理。
(1)下列情況下,無人機系統駕駛員自行負責,無須證照管理:
A.在室內運行的無人機;
B.Ⅰ、Ⅱ類無人機(如運行需要,駕駛員可在無人機云系統進行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駕駛員真實身份信息、所使用的無人機型號,并通過在線法規測試);
C.在人煙稀少、空曠的非人口稠密區進行試驗的無人機。
(2)下列情況下,無人機駕駛員由行業協會實施管理,局方飛行標準部門可以實施監督:
A.在隔離空域內運行的除Ⅰ、Ⅱ類以外的無人機;
B.在融合空域內運行的Ⅲ、Ⅳ、Ⅴ、Ⅵ、Ⅶ類無人機。
(3)在融合空域運行的Ⅺ、Ⅻ類無人機,其駕駛員由局方實施管理。
6 行業協會對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的管理
(1)實施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管理的行業協會須具備以下條件:
A.正式注冊五年以上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并具有行業相關性;
B.設立了專門的無人機管理機構;
C.建立了可發展完善的理論知識評估方法,可以測評人員的理論水平;
D.建立了可發展完善的安全操作技能評估方法,可以評估人員的操控、指揮和管理技能;
E.建立了駕駛員考試體系和標準化考試流程,可實現駕駛員訓練、考試全流程電子化實時監測;
F.建立了駕駛員管理體系,可以統計和管理駕駛員在持證期間的運行和培訓的飛行經歷、違章處罰等記錄;
G.已經在民航局備案。
(2)行業協會對申請人實施考核后簽發訓練合格證,在第5條第(2)款所述情況下運行的無人機系統中擔任駕駛員,必須持有該合格證。
(3)訓練合格證應定期更新,更新時應對新的法規要求、新的知識和駕駛技術等內容實施必要的培訓,如需要,應進行考核。
(4)行業協會每六個月向局方提交報告,內容包括訓練情況、技術進步情況、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事故和事故征候、訓練合格證統計信息等。
7 局方對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的管理
(1)執照要求:
A.在融合空域3,000米以下運行的Ⅺ類無人機駕駛員,應至少持有運動或私用駕駛員執照,并帶有相似的類別等級(如適用);
B.在融合空域3,000米以上運行的Ⅺ類無人機駕駛員,應至少持有帶有飛機或直升機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
C.在融合空域運行的Ⅻ類無人機駕駛員,應至少持有帶有飛機或直升機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
D.在融合空域運行的Ⅻ類無人機機長,應至少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2)對于完成訓練并考試合格人員,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如下信息:
A.無人機型號;
B.無人機類型;
C.職位,包括機長、副駕駛。
(3)熟練檢查
駕駛員應對每個簽注的無人機類型接受熟練檢查,該檢查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由局方可接受的人員實施。
(4)體檢合格證
持有駕駛員執照的無人機駕駛員必須持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頒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并且在行使駕駛員執照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合格證。
(5)航空知識要求
申請人必須接受并記錄培訓機構工作人員提供的地面訓練,完成下列與所申請無人機系統等級相應的地面訓練課程并通過理論考試。
A.航空法規以及機場周邊飛行、防撞、無線電通信、夜間運行、高空運行等知識;
B.氣象學,包括識別臨界天氣狀況,獲得氣象資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氣報告和預報的使用;
C.航空器空氣動力學基礎和飛行原理;
D.無人機主要系統,導航、飛控、動力、鏈路、電氣等知識;
E.無人機系統通用應急操作程序;
F.所使用的無人機系統特性,包括:
1)起飛和著陸要求;
2)性能:
i)飛行速度;
ii)典型和最大爬升率;
iii)典型和最大下降率;
iv)典型和最大轉彎率;
v)其他有關性能數據(例如風、結冰、降水限制);
vi)航空器最大續航能力。
3)通信、導航和監視功能:
i)航空安全通信頻率和設備,包括:
a.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包括任何備用的通信手段;
b.指令與控制數據鏈路(C2),包括性能參數和指定的工作覆蓋范圍;
c.無人機駕駛員和無人機觀測員之間的通訊,如適用;
ii)導航設備;
iii)監視設備(如SSR應答,ADS-B發出);
iv)發現與避讓能力;
v)通信緊急程序,包括:
a.ATC通信故障;
b.指令與控制數據鏈路故障;
c.無人機駕駛員/無人機觀測員通訊故障,如適用;
vi)控制站的數量和位置以及控制站之間的交接程序,如適用。
(6)飛行技能與經歷要求
申請人必須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記錄了培訓機構提供的針對所申請無人機系統等級的實際操縱飛行或模擬飛行訓練。
A.對于機長:
1)空域申請與空管通訊,不少于4小時;
2)航線規劃,不少于4小時;
3)系統檢查程序,不少于4小時;
4)正常飛行程序指揮,不少于20小時;
5)應急飛行程序指揮,包括規避航空器、發動機故障、鏈路丟失、應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20小時;
6)任務執行指揮,不少于4小時。
B.對于駕駛員:
1)飛行前檢查,不少于4小時;
2)正常飛行程序操作,不少于20小時;
3)應急飛行程序操作,包括發動機故障、鏈路丟失、應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20小時。
上述A款內容不包含B款所要求內容。
(7)飛行技能考試
A.考試員應由局方認可的人員擔任;
B.用于考核的無人機系統由執照申請人提供;
C.考試中除對上述訓練內容進行操作考核,還應對下列內容進行充分口試:
1)所使用的無人機系統特性;
2)所使用的無人機系統正常操作程序;
3)所使用的無人機系統應急操作程序。
8 修訂說明
2015年12月29日,飛行標準司出臺了《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AC-91-FS-2015-31)》,結合運行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無人機駕駛員管理,對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AC-61-FS-2013-20)》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重新調整無人機分類和定義,新增管理機構管理備案制度,取消部分運行要求。
9 咨詢通告施行
本咨詢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18日發布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AC-61-FS-2013-20)同時廢止。
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
1 目的
近年來隨著技術進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也稱遠程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機)的生產和應用在國內外得到了蓬勃發展,其駕駛員(業界也稱操控員、操作手、飛手等,在本咨詢通告中統稱為駕駛員)數量也在快速增加。面對這樣的情況,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礙民用無人機多元發展的前提下,加強對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的規范管理,促進民用無人機產業的健康發展。
由于民用無人機在全球范圍內發展迅速,國際民航組織已經開始為無人機系統制定標準和建議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務程序(PANS)和指導材料。這些標準和建議措施預計將在未來幾年成熟,因此多個國家發布了管理規定。本咨詢通告針對目前出現的無人機系統的駕駛員實施指導性管理,并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隨時修訂,最終目的是按照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建立我國完善的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監管體系。
2 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用于民用無人機系統駕駛人員的資質管理。其涵蓋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無機載駕駛人員的無人機系統;
(2)有機載駕駛人員的航空器,但該航空器可同時由外部的無人機駕駛員實施完全飛行控制。
(3)適用無人機分類:

注1:實際運行中,Ⅰ、Ⅱ、Ⅲ、Ⅳ、Ⅺ類分類有交叉時,按照較高要求的一類分類。
注1:實際運行中,Ⅰ、Ⅱ、Ⅲ、Ⅳ、Ⅺ類分類有交叉時,按照較高要求的一類分類。
注2:對于串、并列運行或者編隊運行的無人機,按照總重量分類。
注3:地方政府(例如當地公安部門)對于Ⅰ、Ⅱ類無人機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規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體要求為準。
3 法規解釋
無論駕駛員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內部或外部,無人機系統和駕駛員必須符合民航法規在相應章節中的要求。由于無人機系統中沒有機載駕駛員,原有法規有關駕駛員部分章節已不能適用,本文件對進行說明。
4 定義
本咨詢通告使用的術語定義:
(1)無人機(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遠程操縱或自主飛行)的航空器。也稱遠程駕駛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無人機系統(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稱遠程駕駛航空器系統(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無人機、相關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與控制數據鏈路以及批準的型號設計規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組成的系統。
(3)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由運營人指派對無人機的運行負有必不可少職責并在飛行期間適時操縱無人機的人。
(4)無人機系統的機長,是指在系統運行時間內負責整個無人機系統運行和安全的駕駛員。
(5)無人機觀測員,由運營人指定的訓練有素的人員,通過目視觀測無人機,協助無人機駕駛員安全實施飛行,通常由運營人管理,無證照要求。
(6)運營人,是指從事或擬從事航空器運營的個人、組織或企業。
(7)控制站(也稱遙控站、地面站),無人機系統的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縱無人機的設備。
(8)指令與控制數據鏈路(C2:Commandand Control datalink),是指無人機和控制站之間為飛行管理之目的的數據鏈接。
(9)感知與避讓,是指看見、察覺或發現交通沖突或其他危險并采取適當行動的能力。
(10)無人機感知與避讓系統,是指無人機機載安裝的一種設備,用以確保無人機與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飛行間隔,相當于載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統。在融合空域中運行的Ⅺ、Ⅻ類無人機應安裝此種系統。
(11)視距內(VLOS:Visual Line of Sight)運行,無人機在駕駛員或觀測員與無人機保持直接目視視覺接觸的范圍內運行,且該范圍為目視視距內半徑不大于500米,人、機相對高度不大于120米。
(12)超視距(BVLOS:Beyond VLOS)運行,無人機在目視視距以外的運行。
(13)擴展視距(EVLOS:Extended VLOS)運行,無人機在目視視距以外運行,但駕駛員或者觀測員借助視覺延展裝置操作無人機,屬于超視距運行的一種。
(14)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駕駛航空器同時運行的空域。
(15)隔離空域,是指專門分配給無人機系統運行的空域,通過限制其它航空器的進入以規避碰撞風險。
(16)人口稠密區,是指城鎮、鄉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會場所等區域。
(17)空機重量,是指不包含載荷和燃料的無人機重量,該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電池等固體裝置。
(18)無人機云系統(簡稱無人機云),是指輕小民用無人機運行動態數據庫系統,用于向無人機用戶提供航行服務、氣象服務等,對民用無人機運行數據(包括運營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進行實時監測。接入系統的無人機應即時上傳飛行數據,無人機云系統對侵入電子圍欄的無人機具有報警功能。
5 管理機構
無人機系統分類較多,所適用空域遠比有人駕駛航空器廣闊,因此有必要對無人機系統駕駛員實施分類管理。
(1)下列情況下,無人機系統駕駛員自行負責,無須證照管理:
A.在室內運行的無人機;
B.Ⅰ、Ⅱ類無人機(如運行需要,駕駛員可在無人機云系統進行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駕駛員真實身份信息、所使用的無人機型號,并通過在線法規測試);
C.在人煙稀少、空曠的非人口稠密區進行試驗的無人機。
(2)下列情況下,無人機駕駛員由行業協會實施管理,局方飛行標準部門可以實施監督:
A.在隔離空域內運行的除Ⅰ、Ⅱ類以外的無人機;
B.在融合空域內運行的Ⅲ、Ⅳ、Ⅴ、Ⅵ、Ⅶ類無人機。
(3)在融合空域運行的Ⅺ、Ⅻ類無人機,其駕駛員由局方實施管理。
6 行業協會對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的管理
(1)實施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管理的行業協會須具備以下條件:
A.正式注冊五年以上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并具有行業相關性;
B.設立了專門的無人機管理機構;
C.建立了可發展完善的理論知識評估方法,可以測評人員的理論水平;
D.建立了可發展完善的安全操作技能評估方法,可以評估人員的操控、指揮和管理技能;
E.建立了駕駛員考試體系和標準化考試流程,可實現駕駛員訓練、考試全流程電子化實時監測;
F.建立了駕駛員管理體系,可以統計和管理駕駛員在持證期間的運行和培訓的飛行經歷、違章處罰等記錄;
G.已經在民航局備案。
(2)行業協會對申請人實施考核后簽發訓練合格證,在第5條第(2)款所述情況下運行的無人機系統中擔任駕駛員,必須持有該合格證。
(3)訓練合格證應定期更新,更新時應對新的法規要求、新的知識和駕駛技術等內容實施必要的培訓,如需要,應進行考核。
(4)行業協會每六個月向局方提交報告,內容包括訓練情況、技術進步情況、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事故和事故征候、訓練合格證統計信息等。
7 局方對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的管理
(1)執照要求:
A.在融合空域3,000米以下運行的Ⅺ類無人機駕駛員,應至少持有運動或私用駕駛員執照,并帶有相似的類別等級(如適用);
B.在融合空域3,000米以上運行的Ⅺ類無人機駕駛員,應至少持有帶有飛機或直升機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
C.在融合空域運行的Ⅻ類無人機駕駛員,應至少持有帶有飛機或直升機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
D.在融合空域運行的Ⅻ類無人機機長,應至少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2)對于完成訓練并考試合格人員,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如下信息:
A.無人機型號;
B.無人機類型;
C.職位,包括機長、副駕駛。
(3)熟練檢查
駕駛員應對每個簽注的無人機類型接受熟練檢查,該檢查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由局方可接受的人員實施。
(4)體檢合格證
持有駕駛員執照的無人機駕駛員必須持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頒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并且在行使駕駛員執照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合格證。
(5)航空知識要求
申請人必須接受并記錄培訓機構工作人員提供的地面訓練,完成下列與所申請無人機系統等級相應的地面訓練課程并通過理論考試。
A.航空法規以及機場周邊飛行、防撞、無線電通信、夜間運行、高空運行等知識;
B.氣象學,包括識別臨界天氣狀況,獲得氣象資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氣報告和預報的使用;
C.航空器空氣動力學基礎和飛行原理;
D.無人機主要系統,導航、飛控、動力、鏈路、電氣等知識;
E.無人機系統通用應急操作程序;
F.所使用的無人機系統特性,包括:
1)起飛和著陸要求;
2)性能:
i)飛行速度;
ii)典型和最大爬升率;
iii)典型和最大下降率;
iv)典型和最大轉彎率;
v)其他有關性能數據(例如風、結冰、降水限制);
vi)航空器最大續航能力。
3)通信、導航和監視功能:
i)航空安全通信頻率和設備,包括:
a.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包括任何備用的通信手段;
b.指令與控制數據鏈路(C2),包括性能參數和指定的工作覆蓋范圍;
c.無人機駕駛員和無人機觀測員之間的通訊,如適用;
ii)導航設備;
iii)監視設備(如SSR應答,ADS-B發出);
iv)發現與避讓能力;
v)通信緊急程序,包括:
a.ATC通信故障;
b.指令與控制數據鏈路故障;
c.無人機駕駛員/無人機觀測員通訊故障,如適用;
vi)控制站的數量和位置以及控制站之間的交接程序,如適用。
(6)飛行技能與經歷要求
申請人必須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記錄了培訓機構提供的針對所申請無人機系統等級的實際操縱飛行或模擬飛行訓練。
A.對于機長:
1)空域申請與空管通訊,不少于4小時;
2)航線規劃,不少于4小時;
3)系統檢查程序,不少于4小時;
4)正常飛行程序指揮,不少于20小時;
5)應急飛行程序指揮,包括規避航空器、發動機故障、鏈路丟失、應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20小時;
6)任務執行指揮,不少于4小時。
B.對于駕駛員:
1)飛行前檢查,不少于4小時;
2)正常飛行程序操作,不少于20小時;
3)應急飛行程序操作,包括發動機故障、鏈路丟失、應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20小時。
上述A款內容不包含B款所要求內容。
(7)飛行技能考試
A.考試員應由局方認可的人員擔任;
B.用于考核的無人機系統由執照申請人提供;
C.考試中除對上述訓練內容進行操作考核,還應對下列內容進行充分口試:
1)所使用的無人機系統特性;
2)所使用的無人機系統正常操作程序;
3)所使用的無人機系統應急操作程序。
8 修訂說明
2015年12月29日,飛行標準司出臺了《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AC-91-FS-2015-31)》,結合運行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無人機駕駛員管理,對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AC-61-FS-2013-20)》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重新調整無人機分類和定義,新增管理機構管理備案制度,取消部分運行要求。
9 咨詢通告施行
本咨詢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18日發布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AC-61-FS-2013-20)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