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我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適航政策已完成草案制定,將擇期頒布。首先頒布的管理政策將包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管理要求(暫行)》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適航證頒發和管理程序》。本期適航與安全將針對兩份文件草案的主要內容為大家進行簡要介紹。
1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管理要求(暫行)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管理要求(暫行)》共分為總則、定義與分類、國籍登記要求、適航審定要求、特許飛行證、適航指令(AD)、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進(出)口的適航管理、附則等八個部分。
總則:闡明了文件的目的、依據、相關文件和背景。
定義與分類:首先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特殊適航證、融合空域等關鍵術語進行定義;其次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進行分類,其中規定航空器最大起飛重量(MTOW)小于等于250g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無需向民航局申請適航證件,而對于航空器最大起飛重量大于250g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需按照特殊類、限用類、標準類的分類方式申請相應的適航證件(分類標準如圖1所示)。
圖1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分類(MTOW>250g)
國籍登記: MTOW>250g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均應申請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
適航審定要求:申請適航證件的前提是取得國籍登記;隨后針對三種類型逐一進行審定要求說明,其中特殊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要求完成適航檢查并獲得特殊適航證,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于專業用途的特殊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可申請對圖1中專業用途分類標準的3至7條的偏離;限用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要求獲得局方頒發的型號設計批準(型號設計批準書-TDA)、生產許可批準(生產許可證-PC)、限用類特殊適航證;標準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要求獲得局方頒發的型號設計批準(型號合格證-TC)、生產許可批準(生產許可證-PC)、標準適航證(AC)。
特許飛行證:需申請特許飛行證的飛行主要是CCAR21.212條第一類特許飛行證的1、2、3、5、7、8目裁剪而來。據局方介紹針對特定構型的特定飛行活動的特許飛行證的最長有效期為一年。
適航指令(AD):限用類與標準類按照CCAR-39部規定完成適航指令工作;特殊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上使用適航批準的零部件,且主管局方下發AD,則運營人也應按相關要求執行。
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進(出)口的適航管理:按照CCAR-21、雙邊適航協議和局方其他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2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適航證頒發和管理程序(草案)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適航證頒發和管理程序(草案)》共分為總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適航證的申請和頒發、證件簽署權、適航檢查費用、附則、附錄等六個部分。
總則:闡明了文件的目的、依據、相關文件、適用范圍和定義。其中定義中明確了適航管理中主管監察員、適航檢查委任單位代表、航空器適航檢查委任代表組、適航委任代表的職責和要求。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適航證的申請和頒發:分為申請、受理、適航檢查、頒發證件、證件管理等五部分。對于申請:申請人向所在地區管理局審定處或授權單位提出頒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特殊適航證的申請,同時申請人需:1)按照CCAR-45獲得國籍登記;2)申請人是該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對于適航檢查:執行人為經授權的適航監察員或適航委任代表;檢查內容為《特殊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檢查單》;問題通知方式為《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發現問題通知單》;檢查結束,執行人填寫檢查單相關內容,并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對于證件頒發:執行人可現場簽發;適航監察員可在證件“備注”欄注明使用限制或有效期。對于證件管理:特殊適航證可隨航空器一起轉讓,且無特殊情況長期有效。
證件簽署權:適航審定司司長、地區管理局審定處/適航處處長、授權的適航委任代表組組長、授權的監察員和委任代表。
適航檢查費用:按規定繳費。據局方介紹檢查費用的數額待定。
上述兩份文件的主要內容均基于兩份文件草案版本,后續存在修改的可能。可以看出兩份文件兼顧參考了美國與歐洲的相關政策,同時結合了國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發展的實際情況。作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設計、制造單位數量及市場占有率領先于世界的國家,國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適航管理政策的及時出臺將促進國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制造產業的健康發展,提升國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整體安全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同時,對國內無人機產業的規范化發展也會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文來源:適航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