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適航與安全”將繼續針對FAA頒布的Part 107《小型無人機系統的運行和審定》中關鍵問題的考慮進行解讀。本期我們將討論:
FAA對小型無人機目視觀察員(Visual Observer)的角色定義和職責要求是如何提出的?
在Part 107中對小型無人機提出了視距內飛行的要求,除了機長和操縱手,無人機在目視觀察員的視距內運行也是被允許的。在我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適航管理要求(暫行)》(草案)中,針對專業用途的特殊類民用無人機,也提出了航空器應保持在駕駛員或目視觀察人的視距范圍之內的要求。本期就將針對Part 107中關于小型無人機目視觀察員(VisualObserver)的角色定義和職責要求制定過程進行解讀。
1. 目視觀察員的定義
在NPRM中,建議定義目視觀察員為協助操縱者觀察和避讓其他空中交通或地面物體的人員。據此征求的意見是建議使用“感知和避讓”而不是“觀察和避讓”以保證術語的延續性。
在當前FAA并未獲得能夠表明小型無人機的技術成熟度能保證視距外安全飛行的數據背景下,按照《2012年FAA現代化和改革法案》333條確立的小型無人機視距內運行的核心思路,FAA認為“觀察”更適用于視距內運行的情況,并沿用了NPRM中的定義。
2. 設立目視觀察員的運行要求
在NPRM中,建議針對設立目視觀察員的無人機運行提出:要求目視觀察員與操作者一直保持有效的通訊能力,比如使用無線電對講等輔助通訊設備;確保目視觀察員的位置能夠保持視距內觀察到無人機;要求操作者與目視觀察員能夠協調配合觀察空域內可能發生的碰撞,并能通過目視觀察確認無人機的位置。
征集的主要意見有:
a)目視觀察員與操作者通訊的具體實施問題,如建議使用雙通道無線電或移動電話作為通訊方式,建議制定當電子通訊方式失效的應急方案,認為操作者在雙手操縱無人機情況下增加了使用通訊設備的復雜性等。
b)認為在目視觀察員必須保證始終能目視觀察無人機的要求下,將極大限制使用多觀察員的無人機運行區域,因為要滿足所有觀察員的目視觀察要求。
FAA認為,可以由無人機機長根據情況選擇通訊方式,只要能保證有效的通訊能力并且不干擾無人機的安全運行,如對講機或移動電話,并認為通訊技術水平能夠在操縱者雙手操縱的情況下保持通訊能力,鼓勵制定人員通訊的應急方案。針對多個目視觀察員的情況,FAA承認存在意見中的問題,但強調在規章中未要求目視觀察員的角色一直保持不變,當人員不再承擔目視觀察員的職責時,無需滿足目視觀察無人機的要求,機長可以通過激活和結束預定位置的目視觀察員職責,為小型無人機的運行提供了極大的靈活度,但FAA也強調目視觀察員工作結束程序應保證安全并按照107.31和107.33的規定執行。
3. 目視觀察員的選擇使用
在NPRM中,說明目視觀察員可作為機組人員的可選角色以輔助小型無人機的運行。征集的主要意見認為必須設置目視觀察員才能保證視距內飛行的基本原則,在沒有目視觀察員的情況下,操作者將難以感知空中或地面的撞擊風險。還有意見認為,小型無人機的運行對單人而言過于復雜,目視觀察員能夠分擔運營的工作量。
FAA強調從運行場景和任務類型的角度考慮,不是所有的運行都需要目視觀察員才能保證視距內飛行的要求,并且許多小型無人機的運行具有控制簡單、區域有限的特點,只要機長和操作者能滿足107.31規定的視距內飛行要求,可以不設置目視觀察員。
4. 目視觀察員無需駕駛員資質或訓練要求
在NPRM中建議不對目視觀察員提出駕駛員資質或其他強制的測試或訓練要求。FAA解釋為,由于目視觀察員的職責僅僅是告知機長或操縱者其觀察到的情況,無法對無人機運行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操控,因此目視觀察員不能成為無人機運行過程中的駕駛員,無需強制性獲取駕駛員資質。
征求意見中,大多表示支持這一建議,在此基礎上有建議對目視觀察員進行強制的訓練或相關的資質要求。FAA強調,目視觀察員的職責僅限于傳達其觀察的情況,無需對其進行特殊的訓練和測試。但同時FAA強調機長對無人機運行的安全職責,必須向目視觀察員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對運行情況的介紹、應急程序、機組角色和職責、可能的風險等內容,以確保目視觀察員對飛行任務的理解并能提供恰當的信息。
針對以上的討論內容,最終Part 107確定目視觀察員的如下相關要求:
(1)目視觀察員被定義為協助小型無人機機長或操縱手觀察和避讓其他空中交通或地面物體的人員;
(2)目視觀察員作為可供選擇的機組成員,不需要獲得駕駛員資質;
(3)無人機機長應當確保目視觀察員的位置能夠按照107.31條規定的方式觀察到無人機;
(4)要求目視觀察員與機長和操縱手能夠相互協調配合觀察空域內可能發生的碰撞,并能通過目視觀察確認無人機的位置,并保持有效的溝通,允許借助無線電等輔助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