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們為大家介紹了AP-21-AA-2015-23《輕型運動航空器生產批準及適航審定程序》第二章名詞術語定義的內容。本期將介紹AP-21-AA-2015-23的第三章3.1節“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受理”的內容。
3 生產許可審定
3.1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受理
3.1.1 申請
型號設計批準書持有人、型號設計批準書的權益轉讓協議書持有人或型號設計批準書申請人,均可以向局方申請生產許可證。
中國境內申請人,按照地域管轄的原則,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
中國境外申請人向適航司提出申請意向,由適航司根據項目的情況和各地區管理局的人力資源、工作安排后確定責任管理局。
申請人向適航司確定的責任管理局提交申請。
3.1.1.1 申請人應填寫并提交申請書(AAC-017),同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關于質量體系、生產制造和工程保證能力(包括組織機構、生產設施、設備及人員)的說明;
(2)質量(保證)手冊及其對相應ASTM標準的符合性說明。
3.1.1.2 中國境內的申請人須提交使用中文編寫的申情資料。
中國境外的申請人應使用中文或英文提交申情資料,質量(保證)手冊應至少使用英文編寫,且使用局方可以接受的格式編寫。
3.1.2 權益轉讓協議書
設計單位和制造廠應實現良好的合作,履行各自的職責。為很好的明確雙方責任,局方可以接受的方式是設計單位和制造廠簽訂權益轉讓協議書。權益轉讓協議書的具體要求詳見AP-21-AA-2015-23附錄A。
3.1.3 授權工廠的管理
制造廠欲委托授權工廠從事LSA的生產、組裝和/或交付工作,并且來自授權工廠的航空器欲獲得局方頒發的適航證件,則可以將質量職責委托給授權工廠實施。這時需要制造廠與授權工廠簽署質量管理委托協議/合同,但制造廠仍要對LSA生產活動的全過程的質量負責。
LSA 制造廠須在其質量(保證)手冊中對此種質量職責的委托予以規定,說明如何對授權工廠的各類工作實施管理,以表明授權工廠的制造、裝配和交付工作是可以達到制造廠同等的質量水平。各類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應由制造廠委任。
制造廠委托的授權工廠應得到CAAC的批準,并列在生產許可證上。
3.1.4 受理
(1)在收到申請書的5個工作日內,地區管理局適航審定處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評審,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應該按照受理通知書的要求,繳納相關費用。
(2)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的評審: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評審申請人提交的資料。
a)提交文件中是否表明申請人已經建立了有效的質量體系,是否具備生產制造和工程保證能力;申請人是否具有合適的廠房設施和各類人員。
b)質量(保證)手冊中的組織機構和職責權限是否明確,各質量要素表述是否清晰完整;是否表明符合相應ASTM標準中的適用要求。
下一期我們將繼續為大家介紹AP-21-AA-2015-23《輕型運動航空器生產批準及適航審定程序》第3.2節“生產許可審定”,這也是本程序的核心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