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 禁止放飛無人機等物體)
本報訊 (記者 趙輝) 昨日,《陜西省軍事設施保護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禁止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力傘、無人機、風箏、孔明燈等升空物體。
會議審議認為,我省屬駐軍大省,一些重點軍事設施與國家安全緊密相關,是維護國家戰略安全的重要支撐。這些軍事設施種類繁雜,對安全保密、偽裝防護、凈空保護、電磁環境等有著特殊要求,一旦受到破壞或干擾,將嚴重影響軍事設施的使用和效能。
另一方面,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由于軍地協商、通報機制不健全,地方經濟建設與軍事設施保護之間容易引發矛盾和糾紛,特別是在房地產開發、引進外資企業、開發旅游項目以及低空飛行器管理上,一些影響軍事設施安全的問題時有發生,數量呈現上升趨勢。因此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
草案明確,禁止對軍事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禁止航空器在軍事禁區上空進行低空飛行,但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的除外。禁止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超過軍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禁止放飛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實現的燈光、標識或者物體;禁止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動力傘、無人機等升空物體;禁燒秸稈、垃圾等;禁止燃放煙花、煙火等。禁止在軍用機場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等;禁止存放金屬堆積物;禁止種植高大植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