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jgas-aircraft網站2015年8月17日刊文介紹航空零部件的品質保證文件,其主要內容如下:
以前介紹了“航空零部件的驗收檢查流程”以及航空零部件所附文件的查驗。此次想介紹一下航空零部件所附文件的種類。首先,飛機是由螺釘、螺母、墊圈等小零件以及發(fā)動機和螺旋槳等大部件,再加上駕駛艙中所使用的計量儀器類和航空電子類等各種設備所構成的。上述所有這些零部件和相關設備都必須附“質量保證文件”。
發(fā)動機和螺旋槳以及航空電子關聯(lián)設備附品質保證文件或許容易想象。但是飛機上所使用螺栓、螺母、墊圈等的小零件也必須附質量保證文件就不太好想象了。實際上飛機上所使用的“所有零部件以及相關設備”都必須附質量保證書的。
下面就開始介紹飛機上所使用的“所有零部件以及相關設備”所附質量保證文件的種類。
首先是Certificate of Conformance(通稱C of C)和Certificate of Analysis(通稱C of A),這是保證零部件及其相關設備本身品質的文件。
其次是適航證明文件。包括美國的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FAA“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管轄的“FAA8130-3”、歐洲的EASA“Aviation Safety Agency”管轄的“EASA FORM1”、日本管轄的“裝備品基準適航證”文件,上述文件均屬于適航證明文件。
上述所有文件沒有國家的認定是不能發(fā)布的。另外美國航空局有時也認定美國以外國家的航空零部件及其裝備的修理業(yè)從業(yè)者。日本航空局的情況是依據航空法第20條第1款的規(guī)定由國土交通大臣受理認定,由事業(yè)部門發(fā)行裝備標準適航證。另外也有受理認定后發(fā)行日本以外航空事業(yè)的情況。除上述所介紹的國家以外,還有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亞等各國航空當局所發(fā)布的適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