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又搞了個大新聞。
1月15日,一段無人機近距離航拍客機的小視頻,流傳網絡并引起了軒然大波。視頻中,一臺大疆“御”無人機,在距離杭州蕭山機場約8.5公里,高度為450米的位置,拍攝了客機降落的過程。
一石激起千層浪,大疆迅速作出聲明回應,譴責這類危險行為,并表示將積極配合調查,獲得了主流媒體和飛手們的一片點贊。然而社交媒體上的熱議,仍在發酵。
有人說,這是科技被濫用、監管部門不作為的結果,敦促政府、企業劃定極其嚴格的禁飛區,甚至限制無人機的使用,也有人認為,科技本身無罪,極個別的案例不具代表性,一般無人機愛好者、從業人員普遍都是遵紀守法,是媒體公眾的曲解和夸大,還是無人機技術的不成熟?針對本次事件,筆者將采取更理性的視角,為您深度解讀
談“機”色變背后的深處邏輯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公眾對無人機安全性的擔憂,在無人機技術出現的那一刻起,就已出現。
究其原因,大致可總結為以下三點:
(1) 客觀上,無人機行業發展之迅速已遠超規章制度的跟進速度,部分使用者缺乏足夠的法律、安全、社會責任意識,造成社會危害
(2) 主觀上,恐懼與抵制,是人類對待創新科技的本能
從汽車、到電腦、到轉基因技術、人工智能。幾乎所有顛覆性的創新技術發明初期,都被冠上“危險、災難”的罪名。
以人工智能為例,人類對其認知,正是在“追捧”與“抵制”的矛盾跌宕中往返
但這種抵制,恰恰是人類的本能。
進化心理學研究指出,人類大腦負責危機預警的區域,叫杏仁核。人類的祖先,就是靠這個區域來處理新生的不確定性事物,如:從森林里異常的動靜,聯想到豺狼虎豹。杏仁核對人類的生存至關重要,往往會抑制前額葉皮質(控制樂觀情緒的區域),以至于本能本能會對新事物產生過大的恐懼與抵制。
(3) 媒體的報道偏向與幸存者偏差
毫無疑問,飛機是目前最安全的交通工具,曾有數據指出:飛機失事的死亡率是去機場路上發生車禍死亡率的1/100,然而仍有大量民眾相信,飛機是最危險的。
這是因為,新聞和商品一樣,“物以稀為貴”
每天成千上萬的車禍或許不會有媒體報導,但空難往往能成為全球報紙的頭條,同時,幸存的人往往在采訪時極力渲染空難發生時的恐懼,而更多的安全抵達的人并不會宣傳飛行的安全性。
即便是象征行業標桿的大疆,也未能幸免,甚至更受“追捧”。每一起與無人機相關的事件,都會成為媒體爭相報道的“素材”,人們亦選擇相信媒體所呈現的“非安全性”,
無人機該禁or不該禁?
我們討論的“禁”,不是禁止使用,而是“嚴格限制使用”
目前“熱線民眾”給出的嚴格限制方案,無外乎三條:
(1) 限高120米
(2) 機場禁飛半徑增至20公里
(3) 強制要求持證準飛,黑飛必究
先看限高,人們或許覺得,飛機越高,掉下來威力越大。其實不然,在空氣阻力的作用下,120米和500米對地面端的傷害幾乎完全一致,原理就和雨滴不會傷人類似
無人機的真正墜機危險,往往不是因為「無人機無緣無故掉下來」,而是因為「無人機被建筑干擾/遮擋信號失控」
(中國的“高樓化”現象越來越普遍,限制飛行高度,不僅不會降低飛行墜機后的傷害,反而會增加因低空建筑遮擋信號而失控的不確定性)
再看限飛20公里,有人指出,民航客機會在距離機場20公里以內,降至無人機飛行的最高高度,因此直接把禁飛區劃到20公里就好了。
以臺灣省為例,如果禁飛區為20公里,基本在沿海各大城市是別想飛了,不僅是航拍,巡線、勘探、測繪等眾多重要應用領域都會大受影響,可謂是削足適履
最后再看強制要求持證準飛。
有人說,中國可以學習美國,強制要求飛手持證飛行,但若熟悉西方法律史和無人機發展歷程的人,一定會對此嗤之以鼻。
原因為:從本質上,這是不尊重自由市場經濟規律的拍腦袋規定。
客觀上,個人、企業已經對無人機出現的強大剛需,對成品一體機的嚴格持證管制,勢必會極大增加無人機使用的成本,阻礙行業發展。同時,會讓部分不愿持證用戶,為了避開法規,選擇技術和安全性更差的DIY無人機
正如廣電嚴格限制國外電影進口,讓大量低水平國產片泛濫影院,大眾花了2小時看了部爛片,事實上是提高了“觀影成本”,慢慢趨于不去影院,選擇在家下載翻版“美劇”,最終受損的其實是中國電影行業本身
真正起決定作用的,在無人機案例里,是使用者普遍的安全意識提升,而非一紙證書;在電影的案例中,是電影的質量而非嚴格配額限制。
在去年六月份,美國取消了強制持證飛行的法規,可謂是邁出了前進的一步
監管者的策略:“讓子彈飛一會”
可以說,無人機行業在中國迅速崛起的主要功勞,離不開像大疆這樣的世界級企業,對科技和用戶體驗的極致追求,但更離不開監管部門對無人機監管的智慧——鼓勵、不打壓、積極引導、違法案件出現一宗抓一宗
或許,有點像姜文的那句臺詞——讓子彈先飛一會
一方面,企業快速發展迭代技術、完善禁飛區、安全飛行限制,積極配合政府;另一方面,監管部門采取“開放、包容”的姿態,引導行業良性發展。
同時,以大疆為首的企業,也在發展技術的同時,協助政府制定符合行業規范的法規,比如2016年9月在《無人飛行器用鋰離子電池及電池組技術要求》研討會上,大疆就提出了極其嚴苛的鋰電池標準:電池組應該在60℃環境下存儲30天后放電時間不低于1.5h,電池應不鼓包、不泄露、不起火、不爆炸
從而提高無人機行業準入門檻,為無人機行業健康發展帶來積極影響。
反觀美國,由于FAA對無人機采取了過于嚴格的監管和壓制策略,使美國無人機企業喪失了在這個行業中的競爭力。
但或許有人會說,這難道不是政府的放任與不作為?
但其實,法律的本質并不是由政府來規定,而是一個客觀的規律,由一群長期博弈的群體,默認衍生而來
著名經濟學家李子旸曾在《市場的力量》中提到一個案例:
18世紀英國的捕鯨業蓬勃發展,當時歐洲對于鯨魚的需求非常大,但在浩瀚的大洋上,分頭進行捕獵和作業的船只,之間產生矛盾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因為鯨魚非常大,射出一個魚叉往往不會致命,有可能在這過程中,第二艘船又射出了魚叉,才將鯨魚殺死,那鯨魚歸屬如何界定?有趣的是,盡管英國法律并沒有相關的規定,但100多年來,英國法院卻從未接到過這方面的訴訟,原因是,捕鯨船的老板們和水手們,他們之間自己形成了一套公平的規矩,來判斷鯨魚歸屬。
(18世紀英國繁榮的捕鯨業)
目前中國的無人機行業,正是出現了這樣的共識:絕大部分用戶都在企業的引導下,恪守安全飛行的準則,或許沒有成文的法案,中心化的規章結構,但彼此心照不宣。這也是為何,在航拍客機事件出現之后,最極力宣傳安全飛行、聲討危險飛行情緒最激烈的,是那些無人機愛好者。
而在事故發生的第二天,公安部迅速出臺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征求意見稿,完善了對違規的無人機的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
而大疆,也迅速發表聲明,并推出了全新的ADS-B廣播式預警系統,幫助航拍飛行器的操作人員避開民航客機。
正如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首席研究員Robert Gretz對于空難調查的名言:事故已然發生,我們懷念逝者,但更希望能看到,在每一起意外過后,是企業對飛行器的安全性改進,是監管部門對安全政策的完善。
我們很欣慰在本次無人機近距離航拍客機的事件中,看到了企業與政府的迅速作為,但也要自我警醒:無人機飛行真正的安全,從何而來?政府的監管、企業的軟硬件技術升級或許能帶來幫助,但終究起決定作用的,是行業的積極引導,和每一位飛手安全意識的普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