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福建省政府網站獲悉,為確保今年在福建省舉辦的重大國際性活動的順利進行,省政府決定,在活動籌備、舉辦等期間,對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
4月18日至9月30日,公安機關要會同民航、氣象、體育、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
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對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予以臨時封存,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采取臨時封存措施。
6月1日至9月30日,未經依法批準,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不得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空飄物。
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依法申報飛行計劃和空域,不得擅自飛行。
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必要時,依法查封、扣押。
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小型以下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