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記者吳浩)為提高立法質量,6月19日,省法制辦在其網站公布了《四川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開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辦法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銷售、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前款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最大起飛質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從事軍事、警務、海關緝私和公共航空運輸以外飛行活動的航空器。
辦法從日常管理、飛行管理、應急處置、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明確了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銷售、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動的管理辦法。辦法提出,省人民政府加強對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軍地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機制,協調解決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市(州)、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分級聯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民用無人機實施安全管理。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配合飛行管制部門、民航部門、機場管理機構做好機場凈空區環境保護、民航飛行安全和運行秩序的維護工作,及時查處民用無人機干擾民航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飛行管制、民航、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及飛行安全活動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監督、工商、體育、氣象、海關、測繪、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配合飛行管制部門、民航部門、機場管理機構做好機場凈空區環境保護、民航飛行安全和運行秩序的維護工作,及時查處民用無人機干擾民航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規定,開展民用無人機飛行活動,應當依法向飛行管制和民航部門提出飛行空域和飛行計劃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辦法對無人機飛行空域劃分為管制空域、報備空域、自飛區域。
辦法提出,未經批準,禁止民用無人機在以下區域上空飛行:
(一)民用機場沿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圍內的凈空保護區域;
(二)軍事管理區、黨政機關、監獄、發電廠、加油站、港口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
(三)鐵路和省級以上公路及其兩側50米范圍內;
(四)軍工、通訊、能源生產供給、危險化學物品生產儲存、大型物資儲備、交通樞紐等重點防控目標區;
(五)車站、碼頭、大型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
(六)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公安部門執行警衛安保任務的臨時管制區域。
辦法要求,民用無人機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飛行規則;
(二)對所操控民用無人機的飛行安全負責;
(三)在飛行前準備并檢查民用無人機狀態;
(四)依法取得駕駛員資質,并隨身攜帶相應的駕駛證照和相關飛行手續;
(五)服從空中管制,按照經批準的飛行計劃實施飛行活動。
若有修改意見 可反饋省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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