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航局頒發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CCAR-285)》規定:
申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相適應、符合保證飛行安全要求、具有國籍登記證和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
(二)有依法取得執照的航空人員;
(三)有可使用的機場、空域和地面保障的設施設備;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于使用民航規章《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國籍登記證和適航證,航空人員也無執照要求。
辦事程序: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匯總全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情況。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和管理工作。
1、申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寫《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申請書》,并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民航總局130號令規定的相關申請材料;
2、經核準符合規定條件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
經核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人;
3、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已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應于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換證申請,并提交民航總局130號令規定的相關申請材料。經受理機關核準后,予以換發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
4、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其名稱、航空器所有權、地址等規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自相關事項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受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經受理機關核準后,予以變更,并換發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
受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主管部門及聯系方式:
辦理時間:
附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申請書
申請序號: (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定)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承辦人
1、申請類別:單位登記□ 個人登記□
2、申請單位名稱/申請人姓名:
單位聯系人姓名:
申請人身份證件號碼:
3、申請單位/申請人住所地址:
郵政編碼:
4、聯系電話:
傳真 :
電子郵件地址:
5、航空器使用基地 (機場)名稱:
6、航空器國籍登記證號:
航空器適航證號:
機載無線電臺執照號:
7、航空器型號和機號:
8、證明文件 :□申請人合法身份證明 □企業的工商執照
□事業單位設立批準文 □社會團體登記證
9、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理由,包括:活動目的、宗旨、經費來源、組織機構、活動的項目范圍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10、申請人按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在開展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是否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 請填寫 :
□同意承擔 □不同意承擔
11、申請人聲明 :
茲證明 , 上述所填各項和提供的材料屬實 , 并對所填內容和提供的材料承擔一切責任。
法定代表人 ( 簽字)
職務
申請人(簽字) 申請人(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本表復印有效)
附2: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規定進行登記。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負責匯總全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項目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人工降水、醫療救護、自用公務飛行、搜索救援飛行、海洋監測、漁業飛行、氣象探測、科學實驗、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生害蟲、航空護林、空中拍照、航空運動訓練飛行、個人飛行與娛樂飛行活動。
上述未包含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項目,由民航總局確定。
第十條 單位申請登記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單位設立的證明文件;
(三)單位章程和辦事機構地址或者聯絡地址;
(四)負責人和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主管人員的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簡歷;
(五)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目的、宗旨和其活動與本單位業務的關系;
(六)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經費來源和支付方式,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責任險證明復印件;
(七)擁有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機載無線電臺執照,但民航規章《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除外;
(八) 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飛行人員的體檢合格證、飛行駕駛執照,但民航規章《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除外;
(九) 擬使用機場的情況;
(十)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項目范圍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居住地址、聯絡地址;
(四)本人簡歷和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五)本人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目的和經費來源,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責任險證明復印件;
(六) 擁有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機載無線電臺執照(民航規章《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中規定超輕型飛行器除外);
(七)本人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應具有的飛行人員體檢合格證、飛行駕駛執照(復印件) ,但民航規章《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中規定的超輕型飛行器的除外;
(八) 擬使用機場的情況;
(九)本人擬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委托保障機構情況和協議、活動的項目范圍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十四條 經核準符合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條件的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0日內做出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證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 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二) 住所
(三) 使用的基地機場
(四) 使用的航空器型號
(五) 單位負責人或個人身份證件號碼
(六) 活動范圍和項目
(七) 登記編號
(八) 登記類別
(九) 活動期限
(十) 登記機關和登記日期
經核準不符合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條件的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0日內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