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一般規定
本標準是國家電網公司對輸電線路小型無人機巡檢系統產品供應商的資質條件以及制造能力進行核實及判斷的依據,供應商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輸電線路無人機巡檢系統產品供應商的核實工作。包括:
1) 小型旋翼無人機巡檢系統
2) 固定翼無人機巡檢系統
1.3 規范性引用文件
2 資質信息
2.1 基本信息
※2.1.1 企業基本信息
查閱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供應商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在有效期內,定期年檢;經營范圍涵蓋被核實產品,應有無人機、航空器類似“字樣”的生產、制造、研制。
2.1.2 法定代表人信息
查閱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護照)。
2.1.3 財務信息
查閱近三年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其中審計報告為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
2.2 報告證書
2.2.1 試驗報告
查閱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為有效期內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試驗報告。小型旋翼無人機試驗報告檢測標準應為DL/T 1578-2016,出具機構一般為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或其他機構,固定翼無人機試驗報告出具機構一般為國網山東電力科學研究院或其他機構。試驗報告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1) 小型旋翼無人機巡檢系統
①飛行功能試驗(自檢功能試驗、飛行基本功能試驗、測控距離試驗、飛行安全策略試驗、拍照功能試驗、轉動性能試驗、可見光/紅外成像性能試驗)
②抗電磁干擾性能試驗(輻射抗擾度試驗、雷擊浪涌抗擾度試驗、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③一般環境適應性能試驗(高溫試驗、低溫試驗、海拔適應性能試驗、抗風飛行性能試驗、抗雨飛行性能試驗)
④動力電池性能試驗(外觀、電氣連接與絕緣、放電容量、安全)
⑤其他(資料完整性、外觀質量、操作性、維修性、儲運)
2) 固定翼無人機巡檢系統
①飛行功能試驗(自檢功能試驗、起降方式試驗、飛行基本功能試驗、巡檢能力試驗、通訊性能試驗、飛行安全策略功能試驗)
②一般環境適應性能試驗(高低溫存儲、跌落試驗)
③動力電池性能試驗(外觀、電氣連接與絕緣試驗、放電容量試驗、安全試驗)
④其他(資料完整性、外觀質量、操作性、維修性、儲運)
2.2.2 管理體系認證
查閱管理體系認證書。
至少具有質量管理體系證書,證書在有效期內,定期年檢記錄且認證范圍涵蓋被核實產品。
2.3 供貨業績
查閱2014年1月1日起(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的供貨合同、發票。若合同信息無法反映具體產品,可以附上技術說明。
1) 合同的供貨方為供應商自身。
2) 提供的產品合同業績應為國內同類產品的合同業績。
3) 提供的產品合同業績應為整機銷售業績(工業領域)。
4)供貨業績是指供應商與最終用戶的供貨業績,不認可的業績有(不限于此):
①與同類產品制造廠之間的業績。
②產品在試驗室或試驗站的業績。
③作為元器件、組部件的業績。
④供應商與代理商、經銷商之間的業績。
※2.4 人員構成
查閱人力資源部門管理文件(如勞動合同、人員花名冊、社保、培訓記錄、職稱證書等),核實管理人員、設計研發人員、生產制造人員、試驗檢驗人員、售后服務人員等。
1)員工應與供應商簽訂勞動合同,具有社保證明,不可借用其他公司的人員。
2)中、高級職稱人員應具有中、高級職稱證書。
3)供應商應組織員工定期培訓,并且對培訓記錄進行存檔管理。
3 設計研發能力
查閱產品整體設計加工圖紙、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標準編制等取得和參與情況,查閱資料,核實生產研發情況。
供應商應具有自主設計研發能力和自主知識產權。
4 生產制造
※4.1 生產場地
查閱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廠房設計圖紙等相關信息。
應具有與產品相配套的場地(包括專用生產組裝場地、原材料存放場地、試飛場地、調試場地等),如生產場地為自有場地,應查閱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等相關信息,如生產場地為非自有場地,需具有長期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短于1年)。
4.2 生產工藝
查閱原材料和組部件生產、檢測工藝控制文件以及工藝流程控制記錄等相關信息。主要設備均有操作規程,且操作規程內容具有可操作性。
4.2.1工藝控制文件
各工序的作業指導書、工藝控制文件應齊全、統一、規范。各工藝環節中無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
4.2.2關鍵生產工藝控制
從原材料、組部件到產品入庫所規定的每道工序的工藝技術能保證產品生產的需要。生產產品的各個工序應按工藝文件執行,現場記錄內容規范、詳實,并具有可追溯性?,F場有明顯的標識牌,有生產設備的操作規程。應具有自行生產、組裝、試驗、調試能力。
※4.3 生產設備
查閱設備的現場實際情況及購買發票等相關信息。
1) 具有與產品生產相適應的設備,機械加工類設備(用于生產無人機金屬類零部件):如車床/數控車床、銑床/鉆床/鉆銑床/臺鉆/臺式鉆床、磨床/打磨機/臺磨機、折彎機、焊機、曲線鋸/鋸床、立式加工中心、數控加工中心/CNC加工中心;非金屬材料加工類設備(用于生產無人機碳纖維材料、復合材料、3D打印材料等零部件):雕刻機/激光雕刻機、切割機/數控切割機/激光切割機/型材切割機、3D打印機、烤箱/烤房、噴漆機/噴漆房/烤漆房、模具等。應至少具有2種機械加工類設備及1種非金屬材料加工類設備,工裝設備必須自有,不得借用、租用其他公司的工裝設備。
2)自主研制的工裝設備應提供設計圖紙、委外加工協議等支撐材料。
3) 設備使用正常,設備上的計量儀器儀表具有檢定報告,并在檢定合格期內。
4.4 主要組部件
4.4.1主要組部件情況
查閱產品主要組部件合作商的采購合同或協議等相關信息,如自行開發或生產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小型旋翼無人機巡檢系統主要組部件包括:機身(含電機、槳葉)、測控與通訊鏈路(圖傳、數傳)、任務設備、地面顯控單元(地面站)、飛行控制軟件系統、動力電池及遙控手柄等。
固定翼無人機巡檢系統主要組部件包括:機身(含電機/發動機、槳葉)、測控與通訊鏈路(圖傳、數傳)、任務設備、地面顯控單元(地面站)、飛行控制軟件系統、動力電池(電動型)及遙控手柄等。
5 試驗檢測能力
※5.1 試驗場所
5.1.1 試驗調試場所
查看試驗調試場所現場情況。
試驗調試場所尺寸要滿足產品試驗的要求。
5.1.2 試飛場地
應具有產品試飛場地(自有或租賃)。
5.2 試驗檢測管理
查閱相關的規章制度文件、過程記錄以及出廠試驗記錄等相關信息。
應具有試驗室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試驗標準,并在操作過程中嚴格按照規程執行。
5.3 試驗檢測設備
查閱設備的現場實際情況及購買發票等相關信息。
1)具有滿足全部出廠試驗項目的設備,試驗設備包括:整機測試試驗設備(振動測試臺、試驗臺、發動機測試臺/電機轉速測試儀等)、高低溫試驗設備(高低溫試驗箱等)、電池測試設備(內阻測試儀、直流電源等)、飛控系統測試調試軟件、頻譜儀等。不能租用、借用其他公司的設備、或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出廠試驗。
2) 自主研制的試驗設備應提供設計圖紙、委外加工協議等支撐材料等支撐材料。
3) 設備使用正常,具有檢定報告,并在檢定合格期內。強檢計量儀器、設備具有相應資格單位出具的有效檢定證書。
5.4現場抽樣檢測
在現有產品中隨機抽取1套無人機產品進行現場抽樣檢測,抽樣檢測操作由供應商的試驗人員獨立完成。抽樣檢測項目及要求如下:
※1) 小型旋翼無人機:
①懸停時間測試:搭載任務設備時,無地效懸停時間不少于25min,查看無人機的飛行姿態及穩定性,并記錄最長懸停時間。
②安全策略測試:支持一鍵返航。具備失去鏈路信號后的自動返航功能。
③測控距離測試:在飛行高度40m時,測控數據和影像的傳輸距離不小于1km。
④可見光成像性能測試:可見光傳感器的影像應滿足在距離10m處清晰分辨銷釘級目標,可通過拍攝尺寸近似于銷釘(3mm)的其他替代物品的形式進行核實。
⑤紅外成像性能測試(選測):具備紅外測溫功能,紅外傳感器的影像應滿足在距離10m處清晰分辨發熱點,具備熱圖數據,可實時顯示溫度最高點位置及溫度值。
2) 固定翼無人機:
①機載追蹤器測試:查看機載追蹤器是否可自動向地面控制站或遙控手柄、手機等設備發送位置信息。
②自主起降測試:根據無人機的自主起降方式進行現場測試,查看是否能夠成功自主起降。
③續航時間測試:正常作業環境條件并搭載有效荷載時,飛行續航時間不小于60min。
④一鍵返航測試:飛行時觸發一鍵返航功能,查看無人機是否能立刻返回至起飛點降落或盤旋。
⑤三維程控飛行測試:查看無人機是否具備三維坐標程控飛行功能,能否按預定軌跡平穩飛行。
⑥可見光成像性能測試:飛行真高200m時,能否識別航線垂直方向上兩側各100m范圍內的0.5m*0.5m靜態目標。
6 原材料組部件管理
6.1 管理規章制度
查閱管理規章制度。
1) 具有進廠檢驗制度及其它原材料組部件管理制度。
2) 具有主要原材料組部件供應商篩選制度。
6.2 原材料組部件管理情況
查看原材料組部件管理實際執行情況。
1) 按工藝文件所規定的技術要求和相應管理文件,根據生產計劃采購。主要原材料組部件供應商變更有相應的報告并在相關工藝文件中說明。
2) 按規定進行進廠檢驗,驗收合格后入庫。
3) 分類獨立存放,物資倉庫有足夠的存儲空間和適宜的環境,實行定置管理,標識清晰、正確、規范、合理。
4) 原材料組部件使用現場記錄內容規范、詳實,并具有可追溯性。
7 售后服務
查閱供應商對業主的培訓資質、培訓課程和教材、教具、培訓教員等基本情況。查閱對應機型的運維保養手冊及保養檔案記錄。核實供應商的維修能力、對應機型的備品備件庫和按期提供備品備件的方式及能力。查閱對應機型的典型故障案例及故障處理措施。
供應商應確保產品具備完善的數據保密功能,不得通過網絡(局域網、VPN虛擬專網、內部網等)聯機調閱無人機巡檢數據。對于返廠維修的無人機產品及相關數據信息未經業主許可,不得出境。
本標準中標記“※”的內容為供應商應具有的產品生產能力最低要求,其它未標記“※”的內容同樣是判斷供應商是否具有產品生產能力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