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第17條相關內容,支持了環保部門可在必要情況下,選派具備合法資質的操作者,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無人機參與環保工作。”荷蘭特溫特大學杜浩渺博士后的發言讓與會學者眼前一亮。
無人機因其可能造成的安全、竊密隱患,而在使用中引起了較強爭議。包括我國在內,一些國家紛紛對無人機的使用出臺了愈發嚴格的限飛令。延伸至無人機專業應用領域,也存在法律地位的缺位困惑。
杜浩渺博士后表示,無人機于環保領域的應用已走在前列,無論是在法律還是應用層面。她說:“新環保法第17條及《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9條,都支持了環保部門使用多種設備和方法采集污染數據,包括合法合規地使用無人機。”在應用層面,國內已有多個省份開展了無人機環保監控。在黑龍江省,當地環保部門使用無人機監控牡丹江水質,在浙江省,無人機也多被應用于湖泊河流監控。此外在北京市、天津市、廣東省等地,環保部門都使用“無人機”協助執法。記者從上海交通港航發展研究中心獲悉,本市港務部門已試驗了通過無人機實施水域段面掃描,監測船只污染物排放情況。
杜浩渺還介紹了國外相應案例,表示無人機在自然資源保護、漁業保護、瀕危動物保護、自然環境災害監控等方面都有合理應用。
杜浩渺重點調研了環保無人機的安全性。她表示,機械故障、個人隱私等風險指數均不高,但需要特別注意重要數據的泄漏問題。因此她建議,環保部門可以組建訓練有素的無人機飛行隊,在吃透法律法規和加強保護隱私、數據的基礎上,開展無人機環保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