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聽取了關于《浙江省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草案明確了小型無人機的監管對象、禁飛區域、法律責任等,并要求實行實名登記管理制度。

近年來,由于經濟社會與科技水平的快速發展,浙江生產與使用無人機數量較多,在為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對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也具有潛在風險隱患。在承擔G20杭州峰會維穩安保相關工作期間,浙江積累和探索了不少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的經驗。為解決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和規范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浙江省擬制定相應地方性法規。
2016年10月,浙江省公安廳啟動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并于今年10月將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在浙江人大常委會相關領導與部門數次調研與實地考察后,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調研意見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了研究修改。11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共20條的條例草案。
根據管理權限和公共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條例草案將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界定為“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千克以下,從事非軍事、海關、警務飛行任務的無人機、飛艇航空模型等”。
為了規范管理,條例草案要求二百五十克以上、二十五千克以下的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實行實名登記管理制度,公安機關會同民航、體育等部門建立健全實名登記管理制度,明確生產企業提醒所有者進行實名登記的義務,建立實名購買制度,規定所有者應向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登記。
此外,條例草案列舉規定了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不得飛入或飛越的七類區域或設施,包括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和軍事設施保護區、核電站及核設施、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大型和特大型火車站、一級汽車客運站、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區域,同時對確需在上述區域飛行的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規定了審批程序。
條例草案還通過列舉加兜底的方式明確規定不得利用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的六類行為,規定了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違法行為舉報和獎勵制度,并明確了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銷售者、所有者、使用者的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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