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近年來的發展是真的非常火熱,從軍用到民用,從工業到商用到娛樂都十分的受歡迎。前些天,西安南城的1374架無人機同時升空表演,更是打破了吉尼斯世界紀錄。這也正是無人機備受熱捧的一個剪影。
但是,隨著無人機使用范圍越來越廣泛,一些“黑飛”、“走私”等事件發生的頻率也越來越高了。為了進一步規范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使用,中國民用航空局官方于2018年3月21號發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自6月1日起生效。
無人機使用新規定都有哪些具體要求呢?據華強智慧網小編了解,目前飛友們廣泛使用的無人機一般都屬于“輕型”范圍內,在新規定下,無人機還需要滿足以下四大條件:
條件一:必須實名登記
除開微型無人機以外,所有的無人機都需要登記,并給無人機標明后登記標志。實名認證的信息要與飛行管理部門與公安部門雙方共享。
條件二:熟知飛行法則
輕型無人機暫時不需要飛行證照,但必須了解并掌握無人機帶來的相應的風險,必須遵守飛行法則,熟悉無人機的操作流程。輕型無人機在具備可靠的被監視能力、空域保持能力,且始終在機組目視視距內飛行的,在劃設的允許飛行空域內不需要申請飛行計劃。其如若有其他情況,則必須需要按照規定申請飛行計劃。
條件三:限高飛行
除了在飛行管制部門在除重要目標、政府機關等重要區域需注意飛行高度,在機場、車站、廣場等人口密集的區域,其高度通常上限也是不能超過120米的。
條件四:禁止夜間行駛
在原則上無人機是不能在夜間行駛的。無人機不得搭載違禁品、危險品等一些未經批準的物品,也不得向地面投擲物品、噴灑液體。新政策明確規定無人機禁止在移動車輛或者飛機上操控飛行。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無人機行業只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才能健康發展。對于6月1日即將實施的無人機新規則,你們都了解了嗎?
相關:ISO無人機使用標準草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關于促進和規范民用無人機制造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無人機行業管理,提高行業創新和安全質量水平,加快培育優勢企業,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規范條件。
(二)國家鼓勵企業做優做強,加強技術和管理創新,提高無人機研發制造水平,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強化產品安全,推進質量品牌建設,加快提升核心競爭力。
(三)國家對符合規范條件的無人機制造企業實行公告管理,并對已公告的規范企業進行動態管理。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四)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民用無人機制造企業。
二、基本條件
(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包括無人機制造的有效營業執照。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近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依據相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工作,并獲得第三方認證。
(七)按照 ISO 9000 系列標準或 GB/T 1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獲得第三方認證。
三、創新能力
(八)具有無人機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年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當年總營業額的4%。
(九)獲得省級及以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具有省級及以上部門認定的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機構。
(十)享有所制造無人機的知識產權,擁有無人機相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其中授權專利不少于 50 項(發明專利不少于 3 項),且 3 年內未出現侵權行為。
四、生產制造能力
(十一)企業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和儲存場地,以及加工、總裝、測試等設備。
(十二)企業具備與所制造的無人機產品相匹配的試飛場地,能夠對產品進行試飛驗證。
(十三)企業具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計劃、生產等管理部門。應建立企業標準體系、文件體系和供應商管理制度。
(十四)企業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擁有企業資源計劃(ERP)系統或生產執行系統(MES),并使用數字化設計工具進行無人機產品設計。
五、產品要求
(十五)企業所制造的無人機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十六)企業所制造的無人機應具備敏感地區飛行限制功能和與用途匹配的感知避讓功能,并具有唯一產品編碼,滿足身份識別要求。
(十七)企業應在無人機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及產品說明書中提示依法依規飛行,警示飛行風險。
(十八)無人機的遙控、遙測和信息傳輸的無線電頻率及其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規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
(十九)企業制造的無人機在鏈路丟失、定位失效等故障情況下,應能夠自動采取降落、返航或其他應急措施,減少對地面人員及建筑物造成傷害。
六、質量控制
(二十)企業應制定質量目標和質量控制方針,設置質量檢驗部門并配備專職質檢人員。
(二十一)企業應具備滿足無人機研制需要的檢測手段和檢測儀器設備,并建立完善產品檢測制度。
(二十二)企業應具有產品基礎信息數據庫及企業級產品管理服務平臺,實現與國家無人機綜合監管平臺的銜接和數據共享。
七、人員要求
(二十三)企業管理層中應有專人負責技術和質量管理工作,該人員應具有相關的技術背景或主管相關工作的經驗。
(二十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十五)企業應具有專業齊全、層次合理的技術團隊,技術人員的經驗、水平和能力應當與無人機產品要求相適應。
(二十六)企業研發人員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占比不低于60%。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等特殊崗位的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證書。
八、社會責任
(二十七)企業應具備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的必要手段和儀器設備,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制定安全生產長期目標及相關實施方案,并依據企業規模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二十八)企業應按照 ISO 14001 或 GB/T 24001《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獲得第三方認證,并能有效運行。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責任事故。
(二十九)企業應按照 ISO 45001 或 GB/T 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獲得第三方認證。為企業員工配備完善的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做好職業健康監護,提高企業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平。
(三十)企業應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九、規范管理
(三十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無人機制造企業規范管理工作,負責申請企業審核及公告企業監督檢查、變更及撤銷等動態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航空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負責本地區(本集團)申請企業的初審、數據匯總及相關材料報送,負責公告企業的監督管理,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核查等工作。
(三十二)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申請企業須編制《無人機制造企業規范條件申請報告》(見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通過所在地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其中中央企業集團所屬企業通過所在集團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
2.各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中央企業集團負責對所屬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須按規范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3.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依據規范條件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4.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評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并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三十三)公告企業每兩年對企業保持《無人機制造企業規范條件》相關要求進行自查自評,并于當年 6 月底前提交自查自評報告(見附件2),由各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審核后于 7 月底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對本地區(本集團)所屬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檢查。
(三十四)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定期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
(三十五)公告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出變更公告申請:
1.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2.企業注冊地址發生變化的;
3.企業隸屬的中央企業集團發生變化的;
4.公告企業之間兼并、重組導致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
企業應于變更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變更申請(申請報告見附件3),經所在地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審核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變更公告。
(三十六)公告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重新提出申請:
1.企業發生分立的;
2.與非公告企業進行兼并、重組的。
企業應于發生變化之日起 1 年內重新提出申請,由所在地省級航空工業主管部門或所屬中央企業集團初審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評審。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原規范企業公告。
(三十七)規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規范企業公告:
1.失去獨立法人資格的;
2.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
3.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4.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的;
5.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6.發生其他不符合《無人機制造企業規范條件》要求的重大事項的。
對擬撤銷規范企業公告的,應當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 2 年內,不再受理被撤銷公告企業的公告申請。
(三十八)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
十、附則
(三十九)本規范條件所稱無人機,是指無人駕駛航空器中遙控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的統稱。
(四十)本規范條件所引用的標準均以最新有效版本為準。
(四十一)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四十二)本規范條件自 2019 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