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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報評論員 李屾淼
《廣東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治安管理辦法(送審稿)》(下稱《管理辦法》)日前公開征求意見,該《管理辦法》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使用,包括使用者、使用方式和人、機登記注冊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無人機“黑飛”此前多次造成安全事故,民航局的數據顯示,就在2017年4月這1個月里,全國5個機場累計發生13起無人機飛行影響飛行安全事件,造成288個航班返航、備降、等待或取消。去年5月,民航局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于2017年6月起實施,要求最大起飛重量為250克及以上的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必須按規定實名登記。
實名制以及相關法規無疑能加強對無人機的管理。不過,除了實名注冊的實施,還應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目前來說,從全國到地方,針對無人機的管理法規也都在不斷細化。但不可否認,這些舉措仍有一定的滯后性。實名制等法規固然能讓追究責任更容易,不過責任追究往往發生在安全事故之后。防患于未然,顯然比出事后“冤有頭債有主”更加重要。
從技術上預防無人機安全事故也應受到進一步重視。目前無人機在中低高度空域帶來的安全威脅正日益凸顯。與蓬勃發展的無人機制造業相比,無人機干擾防御產業和應用水平在國內還處于初級階段。如何通過更完善的技術手段,制約一些不自覺甚至有意違法的使用者,需要受到進一步的重視。
無人機的應用范圍與頻率正在日漸增長,這一點毋庸質疑。比如無人機大規模替代人工送快遞,可能會比想象中來得更快。如果說今天穿街走巷的大量快遞電動車,不久后要被無人機取代,那么相關管理壓力將進一步加大,這是新技術應用必然會帶來的煩惱,對此應有所準備。從法規、管理和技術等多方面應對無人機應用量快速增長帶來的問題,正在顯得愈發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