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潘從武 “公安機關發現民用無人機違法飛行的,應當立即查找其使用者、所有者,責令其停止飛行,依法扣押相關物品;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這是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該《規定》已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予以發布,將以此加強新疆區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確保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規定》要求,民用無人機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供民用無人機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宣傳、普及安全知識,引導和督促無人機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增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意識。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設,設置侵入報警系統,實行無人機飛行動態管理,并與民航、質監、工商、經信等部門建立無人機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公安機關、質監、工商、經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無人機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并將民用無人機違法信息納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嚴重違法行為,實行信用聯合懲戒。
“民用無人機飛行區域實行分類管理,劃分為管控區域和自飛區域;遇有重大活動或者突發事件的,實行臨時禁飛管制。”該《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民用無人機實施下列行為:偷拍軍事設施、黨政機關和其他保密場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工作正常秩序;投放具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宗教極端思想等內容的宣傳品;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破壞公共設施;偷窺、偷拍個人隱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違反該《規定》,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未對生產的民用無人機產品信息進行登記的;民用無人機銷售企業未建立銷售臺賬的;民用無人機所有人未按規定登記、粘貼登記標志,或者未按規定變更、注銷登記信息的,將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公民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該《規定》嚴格規定,民用無人機在民用機場沿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軍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沿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圍內的凈空保護區域上空飛行,未依法經具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情節嚴重的,依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依法經具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在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域和其他軍事設施所在區域,監獄、看守所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鐵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壓輸電線路及其兩側50米范圍內,通信、供水、供電、能源供給、危險化學物品生產儲存、大型物資儲備等重點目標,大型群眾活動場所、車站、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等管控區域上空飛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對公民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