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草案)》立法調研座談會在建德“航空小鎮”舉行。
為了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涉及的相關公共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省人大法制丁祖年主任,建德市領導尤榮福、楊福泉等相關領導參加了本次會議。
我公司作為本省無人機行業重點企業之一應邀參加了此次座談會,公司總經理程蘇仙女士在會議上發言。
會議現場
本次《規定》草案中重點提到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01、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經營、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飛行管制部門的規定。
0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03、無人駕駛航空器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并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飛行安全知識納入培訓內容。
無人駕駛航空器行業協會、培訓機構應當向公安、民用航空等部門提供協會會員、培訓對象的有關信息。
04、鼓勵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購買無人駕駛航空器第三者責任險
05、國家和省規定的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單位、設施、場所等禁止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其上空飛行。具體范圍由省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并采取多種形式對公眾進行宣傳。
06、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規定飛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攔截、迫降、捕獲等方式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予以扣押。
07、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操控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立即向公安、飛行管制等相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處置,并立即通知其他相關管理部門。
08、無人駕駛航空器發生事故的,操控人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人個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