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民航局空管辦發布了《國外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管理政策法規》的通告,該條例規定了對擬在第 2019/947 號實施條例(EU)中規定的規則和條件下運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和遠程識別附加裝置的設計和制造要求。還規定了其設計、生產和維護均應經過合格審定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類型。
條例還制定了關于擬用于“開放”類別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和遠程識別附加裝置上市銷售及其在歐盟內自由流動的規則。與此同時,條例還為第三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營人制定了關于根據第 2019/947 號實施條例(EU)在歐洲單一天空空域內進行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的規則。
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表示,發布該條例為促進國內無人駕駛航空器業界發展,提升國際協同,其內容包括歐盟《委員會第2019/945號授權條例(EU)》和《委員會第2019/947號實施條例(EU)》,“由于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相關技術、運行與應用場景、管理方法等均處在起步發展的階段,本信息通告僅供交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