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中國民航局正式印發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首批試驗區的申報將截止于2020年7月31日。民航局將根據試驗區工作的整體布局、實際需求和效果分批逐步擴大范圍,統籌推進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區建設。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各機場公司,空管局、運行監控中心、民航大學、飛行學院、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校飛中心、信息中心,各協會:為探索新時代政府監管服務的新方式,形成促進無人駕駛航空行業管理與社會管理深度融合的新路徑,在體制機制、政策法規等方面先行先試,有序開展我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點示范工作,民航局制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方實際做好相關工作。首批試驗區的申報將截止于2020年7月31日。民航局將根據試驗區工作的整體布局、實際需求和效果分批逐步擴大范圍,統籌推進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區建設。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0年5月21日
根據《工作指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定位包含城市場景運行試驗區、海島場景運行試驗區、支線物流運行試驗區、高原環境運行保障試驗區、綜合應用拓展試驗區等多個目標,其建設工作以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區)等為單位,以地方政府為申請主體。擬申請地區應具備空域環境良好、產業基礎較好(“優先支持具有無人機試運行批準企業所在地的城市”)、基礎設施健全、支持措施明確(專門強調“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已出臺無人 駕駛航空相關發展規劃或政策文件,對無人機運行有明確資 金和政策支持“)、專業資源豐富等條件;在試驗區的建設和運行中應明確相關工作任務和成果輸出,重點在深入開展無人機試運行、監管和服務機制探索、無人機適航審定技術研究、運行技術驗證、支撐要素試驗、創新產業生態試驗等多個方面實現突破。
以下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全文: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建設工作指引》
為探索新時代政府監管服務的新方式,形成促進無人駕駛航空行業管理與社會管理深度融合的新路徑,在體制機制、政策法規等方面先行先試,有序開展我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點示范工作,指導和推動我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以下統稱為試驗區)建設,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義
持續深入開展無人駕駛航空試點工作,引導產業發展、培育產業生態,為無人駕駛航空運行理論研究、風險評估、技術應用等提供試運行平臺,在實際運行中積累運行數據和運行經驗,探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發展規律,制定針對性強、可推廣復制的適航、飛標、空管等標準及準入規則。
二、建設原則
(一)系統布局,加強頂層設計。以實際需求為導向,統籌規劃試驗區的目標、分工和路徑。
(二)重點突破,強化成果轉化。有重點的推進試驗區建設和運行,加強示范引領。
(三)堅守底線,確保運行安全。始終堅持安全第一,夯實安全發展基礎,確保試驗區建設和運行有序開展。
(四)創新驅動,融合先進技術。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引領帶動作用,推動先進技術應用。
三、基本條件
試驗區建設以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區)等為單位,以地方政府為申請主體,擬申請地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空域環境良好,具備便捷的低空空域協調和申請條件,適合劃設相關無人機飛行空域;
(二)產業基礎較好,具有較完整的產業鏈,優先支持具有無人機試運行批準企業所在地的城市;
(三)基礎設施健全,擁有較完善的無人機試飛驗證或試驗運行相關配套設施設備,如:起降場地、通信導航監視設施設備等;
(四)支持措施明確,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已出臺無人駕駛航空相關發展規劃或政策文件,對無人機運行有明確資金和政策支持;
(五)專業資源豐富,具有支持試驗區產業規劃建設、運行管理服務和市場管理的專業部門或單位,擁有無人駕駛航空基礎研究或關鍵技術領域的高水平科研機構,擁有一批高水平的無人駕駛航空創新研發團隊。
四、布局選址和目標定位
試驗區的布局選址原則上主要考慮地理環境的均勻分布,氣候條件的多樣性,不同的運行場景(人口密集、人口稀少;視距運行、超視距運行)和應用(航空噴灑( 撒) 、航空攝影、空中拍照、空中巡查、物流配送等),以及不同的飛行基礎設施(機場、監視設備、飛行數據采集設備等)等要素。
根據上述布局選址原則,結合各地自身條件和發展需求,試驗區的建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目標定位:
(一)城市場景運行試驗區
在人口密集區超視距場景下,以探索5G、精準定位、地理網格、人工智能、物聯網等先進技術應用為重點,構建城市運行管理技術和應用市場生態。
(二)海島場景運行試驗區
在海島灣區超視距場景下,以探索無人機空管運行技術和適航驗證為重點,健全無人機運行技術體系。
(三)支線物流運行試驗區
在人口稀少超視距場景下,以探索貨運無人機運行技術為重點,建立大型無人機運行安全管理體系。
(四)高原環境運行保障試驗區
在人口稀少超視距場景下,以探索高原無人機運行標準和保障技術為重點,拓展無人機運行環境。
(五)綜合應用拓展試驗區
在非人口密集區超視距場景下,以拓展無人駕駛航空應用領域為重點,如物流配送、校驗飛行、應急救援、空中巡查等。
五、重點任務
在試驗區的建設和運行中應明確相關工作任務和成果輸出,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實現突破:
(一)深入開展無人機試運行
在不同機型、飛行模式、運行環境下,拓展各類運行場景,完善運行概念,制定運行合格審定標準和程序。
(二)開展監管和服務機制探索
探索多主體、多形式的監管和服務機制,落實運行主體責任制。統籌民航局在適航、人員資質、運行和運營等方面的管理,在試驗區內探索管疏結合、管服合一的機制和模式。
(三)開展無人機適航審定技術研究
選擇典型場景,依條件規劃建設試驗基地、適航審定技術研究中心,按照運行風險分類開展無人機系統安全性、可靠性及驗證符合性研究。
(四)開展運行技術驗證
加快先進技術應用,探索5G、精準定位、地理網格、人工智能、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在無人駕駛航空領域的應用。探索低空空中交通管理與服務,推動與ATM協同融合,實現有人機和無人機空域資源共享,提升空域使用效能。
(五)開展支撐要素試驗
探索適應無人駕駛航空的起降、氣象、通信、導航、監視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規范標準。統籌協調低空空域資源,提高低空空域資源使用效率。
(六)開展創新產業生態試驗
促進產業鏈上下游相互協同,在價值鏈各環節培育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企業。探索支持各類無人駕駛航空運行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使用、管理方式。在運行主體自證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前景廣泛的創新業態和成功商業模式。
六、建設程序
(一)初步討論和申請
在對試驗區提出正式申請之前,申請主體應向民航局及試驗區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就試驗區的情況進行充分咨詢溝通,表明該地區具備建設和運行試驗區的意愿、需求和能力。
(二)報送方案
試驗區建設方案應明確其可行性、目標定位、重點任務、授權建設和運行機構(包含企業)、參與單位、運行區域、運行機制、安全與技術保障、資金政策保障等方面內容,經試驗區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后報送民航局。
(三)綜合論證
民航局組織專家對試驗區建設方案開展綜合論證,論證專家主要從民航局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工作組及專家組成員中選取,針對試驗區建設方案開展綜合論證。
(四)啟動建設
經過綜合論證后,結合試驗區建設的總體布局,對滿足建設條件、建設方案較成熟的地區,支持啟動建設試驗區,并向社會公布。
(五)運行管理
試驗區應具備完整的運行管理手冊。試驗區所屬單位應在開展試飛驗證和運行前進行評估,確保運行風險可接受。
試飛驗證和運行數據應通過試驗云系統收集存儲資料、數據和信息報告,并確保數據真實有效。
試驗區應按照建設方案部署推進相關工作,每年12月底前形成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經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后報送民航局。民航局將適時對試驗區建設及運行情況開展考核評估。
(六)成果輸出推廣
試驗區應輸出可供推廣的若干標準規范和示范樣例等成果,民航局將在此基礎上進行總結提煉,組織示范推廣。
加快孵化無人駕駛航空的規范化和規模化應用。
七、保障措施
(一) 加強組織管理
民航局充分發揮試驗區規劃推進的統籌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試驗區建設的系統布局、協調推進和政策指導,統一組織對試驗區的綜合論證;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加強對試驗區建設和運行工作的監督指導;試驗區所屬地方政府應成立推進本地試驗區建設的領導小組,形成工作推進機制,加強對試驗區建設和運行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
(二) 加強行業支持
民航局組織發動行業力量為試驗區提供適航、運行、空管、經營許可等一體化“便捷通道”;提供檢驗檢測、空域航線劃設、人員資質培訓等技術支持;鼓勵無人駕駛航空企事業單位利用現有基礎設施資源開展運行和運營實踐;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將積極配合試驗區所屬地方政府進行空域協調。
(三)加強宣傳引導
民航局加強對試驗區建設政策和無人駕駛航空法規標準解讀,組織開展交流研討和宣貫,及時宣傳推廣試驗區建設和運行所取得的新進展、新成效、新突破,總結經驗做法。
鼓勵行業協會等參與試驗區政策宣傳和成果推廣。共同構建有利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發展的健康生態和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