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司法局發布《深圳市民用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據悉,《辦法》新增小、中、大型無人機的管理規定,提出實行分類管理,并完善了監管措施。同時,結合深圳具有全國最多無人機研發生產企業的特點和多家大型物流配送無人機試點在深圳落地的實情,新增了“研發試驗驗證飛行管理”、“物流配送飛行管理”專章等體現深圳立法特色的內容。
●小中大型無人機亟待納入立法管理
據介紹,無人機新業態發展迅猛,在航拍、農業、應急、安防等領域的應用已十分普及,在載貨載人、空中交通等場景的價值也將得到重要發揮。隨著順豐、美團等物流無人機在深圳的試驗運行,創新和催生無人機應用商業化模式的同時,也給空域的融合運行和綜合監管帶來全新的挑戰。作為中國的無人機之都,深圳亟須為各類型無人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擔負起體制機制和政策法規等方面先行先試的重任。
本《辦法》在2019年深圳市政府出臺的《深圳市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成果和經驗基礎上起草而來。2019年《暫行辦法》主要聚焦微型、輕型無人機,但近年來,我國小型、中型、大型(工業級)無人機技術和規模都取得了高速發展,工業級無人機在民用無人機市場份額占比逐年上升,物流配送無人機試點逐步深入。小型、中型、大型無人機亟待納入立法管理范疇,以規范各類型無人機的飛行活動和平衡各方使用需求。
●通過生產企業激活技術確保用戶登記
《辦法》監管對象明確為無人機,即遙控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不包括模型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五種類型,對無人機的管理進行區分。
不同的空域和使用場景下,各類型無人機的運行要求和規范也有所區別。例如操控員管理,微、輕型無人機在適飛空域飛行,無須取得操作員執照,只須熟練掌握有關機型操作方法;操控輕型無人機超出適飛空域飛行,需要按民航有關規定培訓合格;而操控小、中、大型無人機在任何空域飛行,都須取得操作員執照。比如,中、大型無人機的設計、生產、飛行和維修,須取得適航許可;而微、輕、小型無人機無須取得適航許可,但須遵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符合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
本《辦法》完善了監管措施,無人機登記管理規定由“用戶應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完成信息登記”改為了“輕型、小型無人機設計、生產者應當確保無人機具備經實名登記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根據深圳地區無人機飛行管理試點經驗總結,無人機實名登記率低造成違規查人困難,通過生產企業的激活技術確保用戶登記率達到100%,有效實現“人機綁定”。
●專章規定為無人機產業提供便利和保障
據悉,深圳無人機研發、生產、制造、銷售等各類型企業達650家,無人機出口量占據全國總量90%以上,無人機研發試驗驗證需求巨大。考慮到無人機產品在研發測試階段,不滿足出廠時應具備的性能限制、激活登記、身份識別等管理需求,該階段的無人機暫無分類,且無相關法律法規支撐其正常開展飛行活動。為解決該實際問題,《辦法》特制定專章規定研發試驗驗證飛行規范,在維護飛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同時,為無人機企業的研發試驗驗證提供便利和保障。
此外,考慮到深圳市物流無人機的產業發展,《辦法》對符合條件的物流無人機給予了特殊政策,包括可以在低空的適飛空域進行飛行探索,使用獨立操作、分布式操作或集群操作等。
●違反相關規定罰款可達30萬元
《辦法》明確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無人機所有人違反規定,未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上完成實名登記的,由民航深圳監管局責令改正,處1000元罰款。無人機所有人用無人機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未完成實名登記的,由民航深圳監管局處5000元罰款。
未取得運營合格證或者超出許可范圍從事無人機經營性飛行活動的,由民航深圳監管局責令停止飛行,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超出許可范圍經營的,可暫扣直至吊銷有關經營許可。
改變已取得適航證書的民用無人機及其系統的空域保持、被監視能力以及速度、高度性能,未重新申請取得適航許可并將其用于飛行活動的,由民航深圳監管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民航深圳監管局可責令其停止飛行。(記者 林清容 田語壯)